2019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將正式實施。這是我國一部全面、系統體現電子商務行業特點的綜合性法律,對于電子商務產業發展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法者,治之端也。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給了人們極大便利,同時也讓傳統的監管方式更加吃力,電子商務監管也不例外。有人說,動動鍵盤就能騙錢,追捕依然要千里奔波;戳戳屏幕就可能受騙,追回損失卻困難重重。在某種意義上,網絡犯罪是“現代”的,而維護安全的方式卻還是傳統的。如何通過法律框架的調整,為網絡世界提供規則和保護,是電子商務立法面臨的挑戰。近年來,呼吁加快電子商務立法,通過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的發展空間成為一種共識。經過努力,《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于2018年8月31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獲得通過。
仔細閱讀《電子商務法》,可以看到,《電子商務法》一條突出的主線是規范與促進并重,既注重加強對電子商務消費者的保護力度,規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的經營行為,又注重發揮政府主導作用,促進電子商務良性發展。
在現代社會的文明肌體中,規則就是筋和骨。有了明確的規則,才能框定人們的行動邊界。在網購之前,絕大多數消費者都會參考關于該商品的評價,然后考慮是否購買。于是,不少商家都會在評價上“動手腳”,試圖通過刷好評、刪差評等方式,提升自己店鋪的信用水平。對此, 《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以往,這些行為似乎只能受到道德的譴責,只能給類似行為持續“曝光”……現在,“虛假評價”被裝到法律制度的“籠子”里,將有越來越多的人向違法現象勇敢地說“不”!
不遵守規則就要付出“代價”,是督促人們遵守規則的重要動力。以前,想退押金?怎一個“難”字了得!一些電子商務經營者,在沒向消費者披露相關信息的情況下,未將消費者支付的押金作專款專用,最終造成部分押金無法退還,損害了消費者群體的合法權益,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導致消協出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法制社會不能僅僅寄希望于“道德自律”,而有賴于制度化約束。《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違反規則是要付出“代價”的,制度的剛性,樹立了穩定的法治預期。《電子商務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未向消費者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或者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法律令行禁止,就是要讓不守規矩的經營者要把押金退還這類以前看起來是無足輕重的“小事兒”當作“大事兒”重視起來,要知道,押金退還屬于違反法律的行為,后果很嚴重。
法律不僅有規范作用,還有引導和促進作用。《電子商務法》的一個亮點就是專設一章“電子商務促進”,突出了國務院及各級政府對電子商務的監管職能,助推了電子商務發展的“提速”。比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電子商務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科學合理的產業政策,促進電子商務創新發展。再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推動綠色包裝、倉儲、運輸,促進電子商務綠色發展。又如,國家促進農業生產、加工、流通等環節的互聯網技術應用,鼓勵各類社會資源加強合作,促進農村電子商務發展,發揮電子商務在精準扶貧中的作用。
《電子商務法》之所以備受社會關注,正是因為它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也關系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還體現了我國在電子商務發展和電商立法領域的國際領先水平。有句話說得好:“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心里。《電子商務法》通過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電子商務行業組織、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消費者共同參與電子商務市場治理,必將使互聯網時代的公民法治信仰提升到一個新的高度。(記者 韓永軍)
轉自:人民郵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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