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利法修訂引入"懲罰性賠償"值得期待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8-12-14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草案著眼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的打擊力度,借鑒國際做法,大幅提高故意侵犯、假冒專利的賠償和罰款額,顯著增加侵權成本,震懾違法行為;明確了侵權人配合提供相關資料的舉證責任,提出網絡服務提供者未及時阻止侵權行為須承擔連帶責任。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此前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草案中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后果等因素,判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數額。


      所謂懲罰性賠償制度是英美法中的一種民事損害賠償制度,這是與補償性賠償制度相對應的賠償制度。中國于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以特別法的形式確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此次專利法修改是專門針對專利權保護進行的一次特別修改。立法部門已認識到,僅靠“填平原則”已不足以遏制惡意侵權和反復侵權的行為。因此,草案準備借鑒國外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把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進一步提高,以加大打擊專利侵權行為的力度。


      中國現行損害賠償是以補償損失為原則,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之外,其它法律尚未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筆者認為,把懲罰性賠償制度延伸到其他損害賠償領域,尤其是知識產權法律領域尤為迫切,一方面,中國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對主觀上采取輕率、漠視態度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不法行為給予懲罰性賠償,有利于對加害人的懲罰,對受害人給予撫慰,從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另一方面,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可有效制裁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減少惡性侵權行為的發生。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專利侵權等行為不僅可以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且可使侵權人承擔更大的經濟壓力,達到制裁的效果,從而阻止不法行為再次發生,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吳學安)


      轉自: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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