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潛在經濟價值”不提也罷


    作者:劉益康    時間:2015-06-10





      “潛在經濟價值”一詞,源自于20世紀80年代的一次研討,意在推動礦產勘查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三十多年來,這個詞漸漸演化成為表述礦產勘查經濟成果的量化指標。媒體在報道一項找礦成果時,往往會附上一句,該礦的“潛在經濟價值”是多少億元;不少地勘單位的介紹和資質材料中也常常提到為國家創造了多少億元“潛在經濟價值”的財富。翻開報紙,打開網頁,找礦成果“潛在經濟價值”動輒就上百億元,“潛在經濟價值”上千億元的礦床比比皆是,上萬億元的也不鮮見。

      到底何謂“潛在經濟價值”?又該如何使用?其實,一直以來并沒有文件或規范的要求,約定俗成的算法,就是以礦床的資源量/儲量,再乘以該礦產品當時的單價,得出以貨幣量表述的“潛在經濟價值”。例如,探明一處品位約30%的鐵礦,鐵礦石資源量20億噸,按當時鐵礦原礦價格260元/噸計算,該鐵礦的“潛在經濟價值”就是5200億元。

      現在再來看,用“潛在經濟價值”的概念來表述所發現的礦產地可能的經濟價值,其實是一個常識性的錯誤。礦產地的經濟價值,要扣除礦山建設的資本投入、礦產品的生產成本以及社區、環保等一系列花費后,再根據當時礦產品的價格狀況,才能計算確定。有許多礦產地,在進行一系列扣除后,資源的經濟價值成了負值,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使用“潛在經濟價值”概念,一批呆礦甚至含金屬元素的巖石,都有可能被賦予可觀的“潛在經濟價值”。

      這個虛幻的經濟數字之所以生生不息,是因為它具有宣傳價值,對上級和媒體有很強的轟動效應。以“潛在經濟價值”計算出的投入產出比,常常成為勘查項目立項,評功擺好的依據,也會誘發地勘行業的數字出政績,數字出干部的傾向。這大概就是“潛在經濟價值”一詞,長期受到青睞的原因。

      “潛在經濟價值”的表述,以訛傳訛,是非常有害的。一是,“潛在經濟價值”可能誤導地方政府部門,高估了本地區礦產資源經濟價值,高估了對本地區經濟發展的作用,做出不當的規劃和決策;二是,“潛在經濟價值”往往導致對礦產地過高估價,使礦權交易嚴重偏離實際價值,從長遠來看,不利于礦產開發和礦業發展;三是,礦床天文數字般的“潛在經濟價值”,極易引發礦區內的基層政府和社區群眾的誤讀誤判,進而使他們認為對勘查工作提出任何要求和多高的經濟補償都不為過分,這豈不是自尋麻煩?

      筆者以為,為了地勘業的健康發展,這一沒有什么實際意義的“潛在經濟價值”,已經飽受業內許多有識之士質疑的術語,應當果斷棄之。

    來源:中國國土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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