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召回制應避免僅停留在紙面上


    作者:吳學安    時間:2015-03-27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在強化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方面該《辦法》明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現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產品已經進入市場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消費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風險。

      此前,為規范食品召回、食品停止經營和退市食品處置行為,嚴格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就《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規定,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其中,食用后可能導致死亡或者可能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需要予以緊急召回。

      對問題食品實行召回制度,一方面能在很大程度上防止事態蔓延惡化,避免導致更多傷害,另一方面也給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體現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此前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標志著食品召回制度將上升到國家法律層面,其維護食品安全的“利劍”作用值得期待。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出臺《食品召回管理辦法》,該行政規章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將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對于前者,食品生產者應在知悉相關風險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對于一般召回,食品生產者應在知悉相關風險后7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并同時實施召回。

      早在2007年實施的《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中,就有問題食品“主動召回”的條款,但在現實的執行情況中卻不盡如人意。去年上海福喜身陷“過期肉”事件,繼而又被曝對食材篡改生產日期。殊不知,食品過期回收再修改,算不上是福喜的獨家伎倆,其實是個公開的秘密,整個市場都存在這種現象,福喜僅露出了冰山一角。可見,即便是沒有“瘦肉精”、沒有“蘇丹紅”、沒有“三聚氰胺”……但在食品流通體系仍不完善、退換貨制度缺乏監管的大環境下,越來越多的“永不過期”食品,正在侵蝕著我們的食品安全。由此可見,如何確保制度執行得力,落實到位,仍是一道難題。

      盡管食品召回制度的實施,能夠給食品企業施加壓力,使他們重視食品安全問題,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但在成本、利潤等諸多因素權衡下,難免會有的企業鋌而走險,如有的企業故意拖上一段時間,等問題食品“被消費者吃進肚子里”再行動,或是玩些障眼法,避重就輕,執行召回制度“打折扣”等。鑒于此,監管方面,應打好“組合拳”,確保食品召回制卓有成效。一方面,要以防控篡改食品生產日期為重點,探索建立食品生產日期監督和專業化的問題食品召回處理機制,完善違法食品“黑名單”制度。另一方面,召回是一把雙刃劍,會帶來聲譽、財務等方面的風險,如何讓企業主動召回,讓食品召回不“難為情”,既需要通過宣傳教育、設立食品召回責任保險等措施,讓生產經營者學會“自律”,更需要盡快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強化政府監管,對食品生產者形成有效的“他律”。惟如此,食品召回才不會停留在紙面上。

    來源:中國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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