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蘭陵縣2200噸大蒜被韓國農管所以質量檢測不合格為由退運回國,我國商務部最終將此次事件定義為商業合同糾紛。這對我國農產品輸韓貿易帶來的打擊還是相當沉重的,我國貿易商和相關人士應該從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訓,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打破韓國貿易保護壁壘,促進我國農產品貿易健康發展。
認清農產品技術壁壘
由于受農業生產條件等多種因素制約,韓國農產品產不足需,而我國農產品則因其生產成本低,價格水平只達到韓國同類產品的20%至30%,并且我國農產品種類與韓國相比差別甚小,這就帶來了我國在中韓農產品貿易上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農產品對韓出口一直保持較大順差。目前,我國已成韓國第二大農產品貿易伙伴和第二大進口來源地。但是,隨之而來的貿易摩擦也時有發生。
為抵制國外優質、廉價農產品大量進入其國內市場沖擊本國農產品及其加工產品的生產,韓國一直以來運用各種技術壁壘,限制進口國外農產品。近年來,韓國運用關稅限制農產品進口的范圍有所下降,但采用非關稅壁壘的種類多、針對性強,并加強了通關壁壘以及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的運用。這對有著比較優勢與區位優勢,出口潛力很大的我國農產品進入韓國市場也形成了較大阻礙,并進而成為影響中韓長期貿易逆差的重要因素之一。
此外,韓國還制定了一系列嚴格的質量標準、環境標準及食品安全標準等,限制農產品進口。比如,針對農產品農藥污染,《食品公典》總共對264種農藥和重金屬規定了殘留標準。在韓國,進口農產品的農藥、重金屬、激素殘留主要通過進口抽檢進行控制,但如抽檢不合格率較高,可隨時對出口國和對象農產品實施臨時精密檢驗。如從2002年1月7日起,韓國以2001年度我國部分農產品抽樣檢驗不合格率較高為由,對我國枸杞子、干蘿卜絲、當歸、生姜、藕等11種產品實施二氧化硫精密檢驗措施。
事實上,對于重視食品安全和農業保護的韓國而言,農產品進口一直是一個嚴格管理的敏感地帶。而我國農產品認證檢測體系、質量檢驗檢疫制度與國際差距較大,是中韓兩國農產品貿易摩擦的一個重要原因。《中韓農產品貿易摩擦問題及對策》指出,阻礙我國農產品出口的主要因素是農產品質量不過關,生產方式傳統、管理標準不嚴、農民的衛生和安全意識比較淡薄,這些因素導致農產品生產缺乏質量規范和安全約束。我國多數農產品生產加工不符合國際標準,這一點成了韓國在進口時挑三揀四的好借口。
簽訂貿易合同應慎重
韓國政府招標進口農產品中,韓國農水產物流通公社的招標標準非常嚴格。常常使得出口商迫于壓力不敢參與招標,中標后也往往不敢正常出口。所以,出口商要密切注意農水產物流通公社的消息。
此次退運事件中,蒜農應該進行深刻反思和總結。在簽訂合同時看清條款很重要,雖然蒜農不懂外貿細節,看不懂韓文合同,但代理商應該仔細研讀、吃透合同,同時需要清楚地了解國外的政策,尤其是食品類的大宗貨物需要嚴格的手續,標書一定要齊全。此次貿易的代理公司翻譯韓文原標書時,考慮到之前從未有過韓國農管所質檢不合格的先例,去掉了該部分內容,導致蒜農拿到的中文標書內容不完整而引發信息不對稱。
對于缺少國際貿易經驗的農民,詳細理解招標條款和小批量的投標試做是十分必要的。在國際貿易中,很多企業都會采取聯合投標,或小批量試做的方法,切實了解對方的質量要求,以便貿易流程及易產生問題的環節及時顯現出來,日后進行定向把控。本次蒜農大戶在中標之后開始組織出口,因對外貿流程并不熟悉,程序上有失謹慎。
眾所周知,每個國家對進口農產品的檢驗檢疫程序都很復雜,因此出口風險很高。我國缺乏出口農產品的龍頭企業,并且經驗不足,實力薄弱,需要培養,否則遭遇一次大的風險很可能就會被搞垮。
幾點思考與建議
這次事件的發生,再次暴露了我國解決貿易爭端機制的不健全。
一是為了應對國外的技術壁壘,我們需調整產品結構提高產品檔次,多出口一些高附加值的大蒜制品,不能局限于出口初級產品,因為初級產品往往與當地同類農產品產生利益沖突,引起對方的反傾銷調查。
二是企業的組織化程度需進一步提高,同時要充分發揮好協會作用,不要自相殘殺,競相壓價。
總之,這次出口韓國大蒜遭退運給我國出口商敲響警鐘。與中韓自貿區的實質性談判已經結束,但韓國對于農產品貿易并未完全開放,我國農產品出口商需要在抓住機遇的同時,應考慮到未來貿易中潛在的風險問題。(朱其太)
來源:中國國門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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