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從加法的角度看新預算法,那么新預算法最大的新內容就是地方債了。
從原來的禁止地方發債,到允許發債。而這個“允許”終于使得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一樣,擁有了獨立性與完整性,也使得“一級政府有一級預算”成為一種最終得到兌現的承諾。什么是完整的財政?亞當·斯密的財政學就有非常簡單的回答。他認為財政學就是研究“三論”,即經費論、賦稅論與公債論。意思是說,先確定一個職能最少的政府的最低經費,再按照經濟情況征最少的賦稅,如果稅收不足以應付支出,就要借債了,否則政府機器就無法運轉。他的基本公式就是經費-收入=公債。而長期以來,中國的地方政府不準借債,要保證收支平衡,這也確實是導致地方財政需求難以充分得到滿足的原因之一,因此,導致了在基礎設施方面的大量欠債。
地方準予發債能夠上預算法的“頭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1994年通過的預算法中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地方政府為拉動經濟增長,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資金需求巨大。2009年,全國人大開始審議國務院代地方發債的方案。但中央政府代地方發債使用者和借債方不對稱,存在風險。而且,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迅速膨脹,2011年6月份,審計署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的報告首次發布,截止到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達到10.7萬億元。因此,要求給地方發債“開口子”的呼聲越來越強烈。
2011年12月,預算法修訂的初審稿遞交給人大常委會審議,初審稿賦予地方政府舉債的權力。當年,部分省市首次試點自主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相比由中央政府代發,地方的自主權更大,但發債額度仍然由中央政府控制。但爭議并沒有平息。相對保守的一方認為若賦予地方舉債權,地方債務的規模將難以控制。這在2012年6月份上會的二審稿中得以體現,二審稿恢復了原預算法的規定:地方政府“不列赤字”,“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激烈的爭論也導致預算法修改的停擺。
2013年底,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于地方債有如下表述:“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要“建立規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這是地方債問題出現重大轉機。
2014年4月份上會的三審稿再次給地方發債開口子,但用語謹慎:“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般公共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今年4月30日,國務院通過并印發《關于2014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任務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規范政府舉債融資制度。開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債券為主體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此后,經國務院批準,2014年上海、浙江、廣東、深圳、江蘇、山東、北京、江西、寧夏、青島試點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自還。北京就發行了105億元地方政府債券。所募集資金將主要用于交通基礎設施、資源環境、保障房等方面。
8月25日上會的四審稿基本延續了三審稿的規定,而且沒有再公開征求意見。這說明此前的分歧可能已經得到解決。四審稿對地方舉債的規定多出了半句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這引起了外界的關注。這個例外條款體現在預算執行環節,四審稿規定:省級政府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政府報本級人代會或其常委會批準,可以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四審稿涉及地方債部分的改動相對較多,并引發了廣泛討論。四審稿指出“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四審稿第十四條第一款稱: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其中,“并對本級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是四審稿新增內容。草案四審稿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同時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新預算法通過了,也完成了一個地方債從有到無,又從無到有的歷史過程。這在新中國財政史上值得一書。新中國成立初期,最早發行地方公債的地區是東北。1949年至1950年,東北行政委員會和東北人民政府發行過“民國三十八年東北生產建設實物有獎公債券”和“一九五O年東北生產建設折實公債”。1958年4月中共中央決定從1959年起停發全國性經濟建設公債,根據地方的建議決定允許地方發行公債籌集建設資金。地方公債在1960年后停止發行。1998年為應對亞洲金融危機及通貨膨脹,首次通過發行長期建設國債并轉貸給地方的方式發行地方債,資金總量達2650億元。這是地方債的一次“復興”。但轉貸資金的償還情況并不理想,一些財力薄弱的省份無力歸還,最終還得由中央財政兜底。因此屬于“準地方債”。2009年為了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由財政部代理,總量規模2000億元的地方政府債券順利發行。2000-2011年都為2000億元,2012年增至2500億元,2013年安排發行3500億元。
2011年是關鍵之年,改革開放后首次啟動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選擇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和深圳市為試點,自行發債額為229億元。但地方政府獲得的自主性仍然有限,在債券的規模和定價上都受到嚴格控制。
新預算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地方債盡管有地方政府、地方人大的管控措施,還是要在國務院規定的數額之內發行。這是必要的。否則地方財政規模將難以控制。從土地財政的規模中可見一斑。要發揮地方債務的“正能量”,重在三大環節,一是數量控制,國務院賦予地方政府以適度的舉債權,并不是放任不管,數量重于質量。二是管理為先,對于稅收有比較成熟的管理措施,對于地方債還是空白,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分類管理和規模控制,讓地方政府的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監督,還要接受上級行政和上級立法機關的監督。三是理清責任。要理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解決怎么還的問題。地方融資平臺中有一些實際上是政府通過企業舉債。可能早期的地方公債會主要用于還債上。
總之,新預算法開創了中國財政的新局面,尤其是地方財政的新局面。中央公債與地方公債將各有其發揮作用的領域。有理由相信,“經濟決定財政,財政反作用于經濟”的基本規律將得到更全面的體現,穩增長、促改革、惠民生將給財政留出更大的空間。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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