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下的中國,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民眾法治意識的不斷提升,開門立法已成為基本常態。而實踐中,一部法規規章質量的優劣,不僅取決于立法技術和立法環境以及立法的開放、民主程度,更取決于立法的社會參與度,即各利益關切方是否在立法過程中對自己關心的問題積極諫言、爭論、辯解。某種意義上,6月18日由中國醫藥報主持召開的《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座談會是一個很好的鏡鑒。
《辦法》從5月28日網上征求意見以來,引發了利益各方前所未有的熱議。我們知道,法律制度屬于上層建筑,是現實的客觀需要,它由經濟基礎決定,而經濟基礎由市場主客體共同打造,即由廣大群眾的需求與生產技術的供給共同構成。這其中,利益關切方的權利義務就需要通過制定法律來規范、調整。
互聯網誕生發展以來,特別是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網購已成為我國居民日常消費的主要方式之一,網上購藥更是客觀存在,且需求日益增長。可見,作為生產技術和生活工具的互聯網,不僅影響著我們每一個人的生活,還影響著每一個行業的發展。尤其是互聯網從傳播新聞,到交互一般信息,再到參與實現消費,其與移動技術的融合功不可沒,不僅使互聯網經營企業為自己信用背書,而且也使網上銷售模式逐漸由B2C向O2O轉變。而O2O作為一種將線上銷售與線下服務對接的互聯網銷售方式,將來會更多地出現在諸如食品藥品等消費服務領域。因此,亟須法律對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行為進行規范,《辦法》的制定可謂正當其時。
從實踐來看,互聯網藥品經營并非新的業態,它只是藥品銷售的一種新渠道、新工具,而工具理性決定了任何人都無法剝奪他人使用生產率更高的新工具的權利。醫藥行業作為關乎公眾生命健康的領域,它的生產經營總是最先利用人類先進的技術創新成果,對此歷史已反復證明;這也決定了它是一個最早對外開放的領域,從1979年我國引入第一家外資企業到2001年加入WTO,醫藥商業和醫療又率先在服務領域對外開放,同時為產業健康發展帶來活力。當下,互聯網藥品經營能否松綁?答案很顯然,因為我們不能做鴕鳥,不能讓身子處于工業信息化社會,而頭還埋在農業社會。
當然,立法是一個利益再平衡的過程。《辦法》在更加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的前提下,也必然會帶來對市場主體利益的調整,如何體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不僅考驗著我們的智慧,更要求我們更新監管理念,在立法中體現社會共治,以政府為主導,社會協同,公眾參與,使企業切實負起第一責任。
立法也是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從應然的角度來看,它通過不斷調整權利義務關系最終會滿足不同主體的利益需求;從實然的角度來看,它必須與當下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因此,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既要仰望星空,更要腳踏實地;既不能等待觀望,又不能操之過急;既要大方向正確,又要有可操作性;在厘清立法宗旨、原則的同時,還要在具體技術層面考慮周全,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銜接,盡量不留下立法漏洞。
作為產品服務提供者的業界,也只有未雨綢繆,主動順應潮流,才能占得巿場先機。否則,只會留下望互聯網之“洋”興巿場缺位之“嘆”的遺憾!(浩洋)
來源:中國醫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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