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稀土大國亟須變“強”


    時間:2014-04-30





    3月26日世貿組織專家組裁定中國在稀土出口配額及稅收方面違背WTO規則并違反入世承諾。我國于4月17日向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構提出上訴。

    中國關于此案上訴,絕不僅僅是為了表明態度,同時也應該竭盡全力據理力爭。應該看到,配額及稅收是我國保護稀土資源、保護環境一系列綜合措施的組成部分,并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此外,寶貴的稀土資源尤其是中重稀土資源,不僅是中國的,也是世界的。稀土高效利用和可持續開發是各國的共同責任,稀土消費國要給予充分理解和配合。

    但不論上訴結果如何,這一事件都將對我國稀土產業發展,尤其是對稀土出口管理方式的調整造成沖擊。

    中國在2001年正式加入世貿組織,當時既然取得了WTO的通行證,自然就要入鄉隨俗,接受世貿組織各種規則的約束。按照入世承諾,中國可以對84個稅號的產品征收出口關稅,而稀土、鉬等相關產品不在這84個稅號之中,鎢產品只有一個稅號包含其中。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第20條中有涉及可用盡自然資源的例外條款,即如果某國的資源面臨枯竭,則可用設置出口配額方式予以保護,因而控制開采量,延長可使用年限,但同時要減少國內消費量。中國近兩年也援引這一條款進行了申訴,但未獲得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支持。

    有人說,WTO關于自然資源開采及出口的若干規則有利于資源消費國(主要是發達國家)。一個國家的資源一旦被開采,就要不停地出口以滿足各國需求,而相對低價的資源出口與資源消費國獲得的深加工效益,存在嚴重的利益不對稱、不平衡。但規則就是規則,規則一旦制定就必須遵守。

    此次中國上訴將給國內行業贏得一個緩沖期,我們要抓緊時間研判這一舉措對我國稀土產業及稀土出口管理帶來的影響,并盡早考慮適合新情況的稀土出口管理模式。我們有過去多年稀土生產、出口管理的經驗與教訓,也應借鑒國外在這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有這么一個說法,即“中國買什么什么就貴,賣什么什么就便宜”。這里必然有國際市場供需關系變化的規律,國外供應商有效協調,及我們進出口管理、行業整體議價能力及行業自律等深層次原因,值得認真分析并找出對策。

    目前擺在我們面前重要的是去配額化、去關稅化后稀土出口怎么管理的問題。稀土行業不算大,但管理的復雜程度和困難程度有目共睹。今后一定要從長計議,從稀土全產業鏈考慮,防止過度開采和過量冶煉,采取高壓態勢打擊非法采選和冶煉,堅決執行保護資源環境、恢復生態等一系列政策和法規,提高產業集中度,嚴厲打擊走私。在這樣的基礎上確立稀土出口的管理模式。

    更應引起重視的是,我國很多重要的高技術產品特別是制造業所需的零部件、元器件都要使用稀土氧化物、金屬或稀土材料,但我們尚不能生產,或仍處樣品及小規模生產階段,需大量從發達國家進口,并嚴重地受到反制。為此,中國今后要把稀土深加工,特別是用稀土原材料生產出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產品作為重中之重。

    稀土原材料及加工產品在風力發電、新能源汽車、軌道交通、新型電光源、汽車尾氣凈化中有重要的作用,經大力開發還有可能在太陽能發電、海洋工程、云計算、可控核聚變、激光裝置、生物工程、節能環保材料及設備中有值得期待的新應用。只有高端應用上去了,我們才能把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實現從“稀土大國”向“稀土強國”的轉變。今后我們還要與世界各國一起建立多元化、可持續利用的全球稀土供應體系,共同開發稀土高端應用,使稀土更好地造福于全人類。

    來源: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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