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石油、石化、冶金、煤炭、交通運輸和電力系統等幾大高度壟斷行業,一直以來備受詬病。有專家指出,高度壟斷不僅會將重擔轉嫁給消費者,同時還會因壟斷企業的高額利潤和失控的收入分配監管,加劇整個國民收入的不公平程度。
也有專家指出,打破壟斷,既需要在行業準入方面降低或取消不必要的門檻,也要在準出方面完善相應的保障機制。
破壞良序競爭
對于行業壟斷,難有完全科學的定義。
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副組長、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黃勇對壟斷進行了嚴格的劃分。他認為,壟斷分為兩種,一種是經濟學上意義,也就是某幾家或一家企業在某一行業中的市場份額較高,甚至非常高,通常意義上,被認為是壟斷了市場。但是,另一種從《反壟斷法》的意義上來說的壟斷行為,則指一種觸犯法律的需被規制的行為。
事實上,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初期,為防止盲目投資導致的產能嚴重過剩,引發過度競爭,我國確實探索出了一條適合中國經濟發展的道路,水、電、煤、氣、運等自然壟斷行業依靠行政命令保持較低的價格。
在黃勇看來,在一些經濟學理論中,自然行業的寡頭壟斷在某些特定時間段是有利的。“因為太多的競爭可能會引起不必要的資源浪費。比如電信行業,如果讓所有人都進入到市場,那么每個進入這一市場的企業都要建立電信的基礎設施和運營網,就會形成浪費,甚至低效。”
而在現代社會,政府的過度保護則讓壟斷巨頭們低效高額。
黃勇指出,一些國有企業存在了一些社會功能,比如要維護一些地區的經濟發展或社會穩定,即使沒有什么社會競爭力,依然能得到扶持。真正有競爭力的企業反而在市場之外。
據了解,地方保護和排斥競爭的手段和內容十分繁多。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門,為追求利益,通過限定經營和使用、擅自設立前置許可、限制招投標、投資歧視等行為。
降低準入門檻
然而,電力、電信、鐵道和公用等自然壟斷行業由于行業性質難以進入,石油等要服從國家能源戰略的需要。所以,在事關國計民生的行業,打破行業壟斷應該到什么程度,國有經濟退出的尺度等是需要斟酌的問題,難以一蹴而就。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系副主任吳景明認為,根本的解決方法是打破利益集團的控制。對于電信這樣的行業來說,引進民營資本,才能促進市場的公平、有序競爭。
黃勇指出,打破壟斷,就是在行業準入方面,降低或取消行業準入不必要的壁壘、門檻。“允許更多的人進入到市場中來,形成良性的競爭環境,最終通過市場的競爭機制發揮作用。也就是三中全會中所說的,讓市場發揮決定性作用。”
讓市場怎樣發揮決定性作用,核心就是競爭,也就是讓市場的競爭發揮決定性作用。然而,現在的市場準入門檻太高,或設置了不合理的市場準入機制,破壞了健康競爭的環境。
無論是通訊還是石油等行業,現在都有這樣的特點。
黃勇認為,對于大多數行業而言,都需要開放市場。“以石油為例,石油的開采投入很高,對自然環境的破壞較大,此時設置一定的門檻是合理的。但在石油后續產品的加工、生產和分銷,就應該允許一些具備資格的民營企業、外資企業進入到市場中競爭。這樣最終有利于下游廣大的需要石油的企業和消費者。”“有利于消費者,最終是有利于社會的整體福利。”黃勇說,“如果保護了壟斷企業的壟斷利潤,那么這些壟斷利潤實際上就轉移給了下游的眾多用戶,就像一種‘普遍征稅’,沒有回饋到消費者的整體福利中來,而是留存在壟斷企業的壟斷利潤里。”
完善退出機制
優勝劣汰、適者生存,是市場競爭不可避免的結果。
黃勇認為,市場競爭必然會引發一定的不好的效果,比如小微企業的破產,破產后導致一些人的失業等其他問題。“但是,這些問題需要其他制度來對這些特殊人群進行救助和保護,比如社會保障體系、最低收入人群的整體福利等。”
“不能因噎廢食。”黃勇說,“最更本的是保護市場的自由、公正、公平的競爭機制。對于可能帶來的問題,需要其他制度來完善彌補。”
當然,對于那些在市場競爭中做大做強的企業,為了防止其扼殺市場的良序競爭,規范他們的行為不超越法律的界限,這就需要《反壟斷法》的保障。黃勇說。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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