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正式實施。治理霧霾的根本在于法治化。當前,我國急需在全國范圍內加快環境保護的法治化進程。
第一,盡快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從他國經驗來看,加強立法可以說是治理空氣污染的首要舉措。1952年“倫敦煙霧事件”發生后,英國政府積極采取立法措施,在1956年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氣污染防治法案《清潔空氣法》,并在1968年、1993年分別進行修訂,2013年《清潔空氣法案》再次修改。
反觀我國,經過十幾年的快速發展,2000年起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顯然已不符合我國當前的環保形勢。在霧霾問題如此嚴峻的情況下,法律修訂已成為當務之急,特別是應該在法律法規中對PM2.5等常規污染物的治理做出明確規定。
目前實施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存在排污費收費標準偏低、收費范圍有局限、對排污單位的處罰力度偏輕等問題,使企業的違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導致治污效果并不理想。
因此,我們應盡早將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提上議事日程,強化對機動車船和高污染企業的管理,明確總量控制制度,加大對處罰力度以促進企業主動減排。
預測價值是法律的重要價值之一,其內涵在于行為人通過法律的規定知曉其行為的后果,因而會謹慎行事。加大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強化對高污染行為及相關責任人的管理,使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排污者因其違法行為獲得的收益遠低于受到的處罰,從而達到推動企業減排的目的。
第二,加大力度防治機動車尾氣污染。嚴格加強成品油質量監督檢查,嚴厲打擊非法生產、銷售未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的車用油品的行為;加快成品油質量升級步伐,落實《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要求;加快新車排放標準的實施進程;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推廣使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盡快出臺促進機動車尾氣排放國Ⅳ標準全面落實、進一步淘汰“黃標車”等細化政策。
第三,貫徹環境信息公開,保障公眾參與權。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簡稱《辦法》)標志著我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的正式建立,對保障公眾知情權、促進公眾監督政府和企業行為起到了積極作用。然而,《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環境信息公開的范圍界定不清、企業環境信息公開規定不完善、行政機關信息公開的能力與公眾和NGO信息公開的需求不相適應,以及法律責任規定不明晰等問題,難以形成有效的公眾監督機制。
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維護公民、單位特別是利益相關方的知情權及獲取環境信息的合法權益,為公眾監督政府依法保護環境提供可能,為政府監督企業防治污染、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第四,建立多城市大氣污染治理聯動機制。大氣污染流動性強,影響范圍廣,單一城市治理難度大,需要協同治理。科學家測算,北京的污染物有30%來自周邊數十個城市。因此,在空氣污染治理時,首先應在范圍內采取統一的標準和行動,而不是只在中心城區強化空氣污染的治理,卻放松了對所屬區(市)的治理要求。另外,還應與周邊城市及縣(市)協商、聯動,共同采取措施治理大氣污染。
當前,治理霧霾須建立大氣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已成為社會共識,但僅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甚至形象工程,遠不能取得理想的治霾效果。唯有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以法律的權威性和強制力來規范和約束政府、企業、公眾的行為,才能保證政府能夠持續有效打擊無序排污行為,使企業能將減排壓力轉化成生產力,使公眾的節能意識真正落實到行動上,最終達到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作者為中國能源經濟研究院首席研究員、戰略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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