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理“毒土地”應先厘清權責


    作者:張楓逸    時間:2014-01-14





      有一位美國作家曾經說過,土壤污染的危害比核戰爭的危害更可怕。因為核戰爭毀壞的可能只是特定文明,土壤污染則可能會毀壞整個生態系統,進而毀滅人類。此次,有關部門向社會公布我國中重度污染耕地數據,承諾每年將投入數百億元進行土壤修復,傳遞出政府治理“毒土地”的決心和信心。但筆者認為,政府下大力氣治理“毒土地”,固然體現了科學發展、民生為本的執政情懷,但這筆錢不應簡單地由政府、由納稅人來出,也應讓土地污染者埋單,這才能符合《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實行生態補償制度,堅持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

      政府部門在“毒土地”治理過程中應該扮演什么角色?可以看看他國如何做。美國早在上世紀80年代就出臺《環境應對、賠償和責任綜合法》,利用法律和財政手段確保受污染土地得到有效治理。企業不再使用某塊土地時,要檢測它是否符合生態安全標準。如不符合,企業需要將其恢復。對不愿支付修復費用或當時尚未找到責任者的地塊,可由環保署進行修復,同時保留追溯責任的權力。同時,針對責任方建立了“嚴格、連帶和具有追溯力”的法律責任,不論潛在責任方是否實際參與或造成了場地污染,也不論污染行為發生時是否合法,潛在責任方都必須為場地污染負責。

      反觀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土地污染防治法。雖然《刑法》、《土地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對土地污染防治或多或少有些規定,但大多比較分散、不成體系,對具體污染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因此,一些企業和個體出于經濟利益考慮,在大發昧心財之后,拍拍屁股一走了之。土地使用者非法攫取了利益,卻不用為土地污染承擔責任;消費者既是“毒土地”的受害者,又要為修復“毒土地”來埋單,這顯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筆者認為,我國亟待以法律形式厘清土地污染權責,改變肇事主體“高收益、低風險”的悖論,讓“誰污染、誰治理”落到實處,從而樹立人們對土地生態的敬畏,遏制“毒土地”的蔓延。

      國土資源部副部長、國務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王世元日前表示,目前我國中重度污染耕地在5000萬畝左右,這些地方不能再繼續耕種。為解決土地污染問題,國家每年將拿出幾百億元,啟動重金屬污染耕地修復、地下水嚴重超采綜合治理的試點。(張楓逸)

    來源:中國化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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