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競爭領域的基礎性、專門性法律。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于今年10月15日起施行。
直面市場競爭突出問題
“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制度,健全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是建設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介紹,早在1993年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起步階段,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制定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7年修改增加了網絡不正當競爭條款,2019年修改完善了商業秘密保護制度。
經過這次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數從33條增加至41條。該法將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各類經營主體特別是中小企業創造廣闊的發展空間,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近年來,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快速涌現,市場競爭領域不斷面臨新形勢新問題,如“內卷式”競爭、混淆行為多樣化復雜化、侵害數據權益、惡意交易等。針對這些突出問題,此次修訂進一步細化了關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具體類型的規定。這些規定讓執法司法有法可依,也為經營者開展經營活動提供了更明確指引。
加強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
“數字經濟迅猛發展催生出‘平臺—數據—算法’三位一體的新型競爭形態,呈現出數據要素化、平臺生態化、算法智能化等特征。”上海交通大學講席教授王先林認為,這使得數字經濟競爭更加激烈和復雜多變,傳統反不正當競爭法面臨著現實的挑戰。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完善了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例如,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有關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王先林指出,借助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商業數據,可塑造有利于釋放數據要素潛能的競爭秩序,鼓勵通過數據流動與利用來促進數字經濟快速發展。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對搜索關鍵詞的使用作出規范,明確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混淆行為。
“比如,搜索A公司的名稱或商標,結果中可能出現B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因為這個關鍵詞被B公司設置為搜索關鍵詞。”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劉曉春說,這容易讓用戶誤認為B公司的產品或者服務與A公司有關聯,這種情形是法律要處理的混淆行為。
針對網絡不正當行為動態變化、層出不窮的特征,劉曉春認為,合理設置平臺經營者義務,明確其治理責任,可以有效發揮平臺在信息獲取、證據固定、及時預防等方面的優勢。但同時也要明確平臺邊界,加強平臺與政府監管部門的銜接溝通機制。
依法整治“內卷式”競爭
“在數字經濟條件下,市場結構的平臺化特別是平臺生態化的競爭治理,除了需要強化平臺反壟斷之外,也需要規制涉平臺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王先林指出,既要明確數字平臺的公平競爭義務,也要明確數字平臺的反不正當競爭規則,整治平臺經濟領域的“內卷式”競爭。
石宏分析,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從兩方面完善了關于治理“內卷式”競爭的制度:一是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保障各類經營者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二是強化平臺責任,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傳遞明確導向:平臺應立足長遠,通過創新做大蛋糕增量,適時優化規則,保持健康經營生態,讓平臺內商家獲得足夠的權益保障以及利潤空間,而不是零和博弈,過度擠壓中小企業利潤空間。”劉曉春說。
貫徹實施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尚需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和修改相關配套制度,包括細化新增混淆行為、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規則,明確認定本法中“大型企業”“中小企業”所適用的標準,出臺關于約談的具體辦法等。(記者 李萬祥)
轉自: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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