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修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布,改變“全面核準”方式


    時間:2014-09-11





      新修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發布——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進一步確立

      9月6日,商務部發布了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確立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修訂《辦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義?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2009年3月,商務部頒布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對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規范和促進境外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對外投資第三大國。但我境外投資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新形勢和新挑戰,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國際投資環境日趨復雜,境外投資主體和行業日益多元,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未能真正落實、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意識不強等,迫切需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優化,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為此,商務部啟動修訂工作,遵循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的思路,對現有管理體制進行大膽改革,并結合我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指導和規范,最終形成新修訂的《辦法》。

      這位負責人表示,《辦法》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首次明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有利于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于促進我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此外,還有利于發揮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積極性,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水平,為境外投資管理體制的順利運轉創造良好條件。

      這位負責人介紹說,與修訂前相比,修訂后的《辦法》有五大亮點。

      一是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自主權。《辦法》明確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并取消了“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的要求,體現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

      二是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法》改變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核準的方式,實行“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規定對我企業在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投資實行核準管理,其余均實行備案。最大限度地縮小核準范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三是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便利化水平。《辦法》進一步縮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辦理核準的時限。對需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只要提交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同時,《辦法》還取消了企業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征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意見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程序。

      四是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備案,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制并頒發《證書》,改變以往由商務部統一印制《證書》的做法,有利于切實發揮地方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

      五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指導和規范。《辦法》在明確政府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的力度,敦促企業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促進與當地的融合。

      據介紹,簡政放權后,商務部將繼續做好境外投資的事前服務和引導,加強事中、事后指導、監管和保障:加強宏觀統籌規劃,發布對外投資合作五年規劃等。推進境外投資法制化建設,加快推動出臺《境外投資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構筑“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提供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風險預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發揮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一線服務、指導作用,保障境外中資企業合法權益。 (作者:林高照)

    來源:中國經濟網—《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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