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算法修訂落定:多處突破 部分條款彈性較大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4-09-02





      歷經十年四審,跨越三屆全國人大,預算法在施行近20年后終于完成首次大修。

      8月31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以161票贊成、2票反對、7票棄權,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預算法的決定,該決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預算法將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后,重新公布。

      與4月出爐的預算法三審稿相比,此前提交的審議表決的四審稿改動不多。新華社稱,修改后的預算法在明確立法宗旨、細化全口徑預算管理制度、預算公開制度、賦予地方政府有限發債權,以及完善預算審查、監督、強化預算責任等方面有明顯進步。

      預算法素有“經濟憲法”之稱,涉及國家錢袋子的重大問題。中國現行的預算法從1995年開始施行。在這近20年間,中國財政收入規模發生了巨大變化,原有一些條款逐漸暴露出不完善的地方,如預算編制不夠細化、預算透明度不足等。

      預算法的修訂涉及諸多關系的調整,包括人大和政府的關系、中央和地方的關系、公眾和政府的關系,難度頗大。新華社評論稱,這場預算制度改革,對于包含一般公共財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在內的全口徑財政收入已超20萬億元的中國來說,意義重大,是一個新的起點。

      歷時十年,鋪路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

      從2004年全國人大成立預算法修改工作小組,直到2011年拿出一審稿,再到2014年公開征求意見的二審稿因備受爭議暫時“擱置”,到今年4月的三審稿上會、8月四審稿表決,預算法修訂可謂“十年磨一劍”。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稿在全國人大網上公布后,共征集到33萬條意見,其中3.4萬條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這一稿被部分學者指出有多處倒退,如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規定被刪除,容易藏貓膩的財政專戶制度以法定形式得以固化等。這些在四審稿中均得到了修改:允許地方政府適度發債,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條款得以保留。

      有學者認為,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為預算法后來的修訂奠定了基礎,因為《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還談到整個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立法宗旨的改變就是一個例證。修改后的預算法明確是“為了規范政府收支行為,建立健全全面規范、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舊預算法則強調其是政府管理經濟的工具,用來進行預算分配和宏觀調控。

      不過,全國政協委員、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蔣洪表示,在預算完整性、預算透明度等方面,修改后的預算法的相關條款仍“有軟化的傾向,彈性過大”。

      放到財稅體制改革的大框架中看,此番預算法修訂完成,也意味著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首要任務——預算管理改革進入依法落實階段。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30日審議通過了《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重點推進三方面的改革,即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調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間財政關系。同時,中央提出時間表要求,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2016年基本完成重點工作和任務,2020年基本建立現代財政制度。

      據經濟觀察報報道,預算法表決通過后,財稅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的配套措施最快將于下周出臺,由財政部綜合司牽頭,同時還有一份“財稅改革解讀本”面世,這被認為是財稅體制改革行將落地的頭一炮。

      只有省級政府可以舉債

      地方政府性債務在此次修法中備受關注,在允許地方政府適度發債的同時,更強調償還責任和風險控制,對地方政府舉債的規模、債務償還、資金使用等進行明確規定。

      舊預算法規定,“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但過去幾年,地方政府變相舉債已成常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迅速上升。

      財政部長樓繼偉在8月31日下午的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此次修訂把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范化解財政風險單獨作為一個部分,重點是解決三個層面的問題:

      第一,建立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債融資機制,賦予地方政府以適度的舉債權,解決怎么借的問題。現在大家看到比較多的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

      第二,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分類管理和規模控制,讓地方政府的債務分類納入預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監督,還要接受上級行政和上級立法機關的監督,解決怎么管的問題。

      第三,理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解決怎么還的問題。地方融資平臺中,屬于企業的債,政府如果需要支持,就給予補貼,或以PPP模式支持;屬于政府的債務,就要納入預算管理。

      此次四審稿的相關表述是:“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同時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并明確,舉債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委會批準,舉債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指出,地方政府舉債得來的錢具體花到哪里,要有嚴格的監督。法律明確規定了資金的用途,也就是說可以用在如保障房建設、水利設施、博物館建設等公益性資本支出方面,但不能拿它來買公車、蓋辦公樓、發工資。

      相較于三審稿,四審稿中還新增了一條規定,“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對未按規定編制、調整預算等行為,預算法修訂引入“追究行政責任”的懲戒規定。未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在操作層面上,樓繼偉說,接下來國務院和財政部在不同層級上,還要制定一些具體的實施辦法。


      轉自: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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