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保監會正式公布《中國保監會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在北京、上海、廣州、武漢四個城市開展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投保人群為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至此,保險業“以房養老”試點政策落地。
險企需開業滿5年 7家公司曾參與調研
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開展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應對相關房屋按照產權抵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即投保人依合同約定,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接受房產抵押,并按照約定條件向投保人支付養老金。
申請試點資格的保險公司需已開業滿5年,且注冊資本不少于20億元;同時滿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申請試點時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記者了解到,由于《意見》剛剛下發,目前尚未有保險公司申報具體產品方案。保監會人身保險監管部主任袁序成表示,自3月份保監會決定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以來,已有保險公司著手研發相關產品,“相信指導意見發布后,肯定會有保險公司來做”。
此外,中國經濟網記者還了解到,此前已有7家公司參與課題調研,分別為平安人壽、太平洋人壽、泰康人壽、幸福人壽、合眾人壽、大都會人壽和中宏人壽。
試點產品分參與型和非參與型 猶豫期不得短于30個自然日
根據保險公司對于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增值的處理方式不同,試點產品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以下簡稱參與型產品和非參與型產品)。
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可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通過評估,對投保人所抵押房產價值增長部分,依照合同約定在投保人和保險公司之間進行分配。非參與型產品指保險公司不參與分享房產增值收益,抵押房產價值增長全部歸屬于投保人。
袁序成表示,試點產品的推出是為給有意愿參與的老年人來帶更多自由選擇養老方式的機會,為其多提供一種金融工具。
此外,保監會特別明確,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猶豫期的起算時間、長度,猶豫期內客戶的權利,以及客戶在猶豫期內解除合同可能遭受的損失。猶豫期不得短于30個自然日。
禁止銷售誤導 嚴控銷售人員管理
保險公司應客觀公正地開展業務宣傳,做好消費者教育,如實介紹該業務在豐富養老保障選擇、提升養老保障水平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明確提示消費者抵押房產的后續評估、管理和處置情況,不得夸大房產增值在提升養老金領取水平方面的作用。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宣傳材料應由總公司統一制作并嚴格管理,分支機構、銷售人員不得擅自編寫、印制宣傳材料。
保監會強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銷售人員應品行良好、業務熟練、無投訴及其他不良記錄。對銷售人員的培訓內容應當包括與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相關的專業知識及職業道德培訓,其中針對職業道德的培訓時間應不短于1天。銷售人員經考核通過后才可取得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業務銷售資格。保險公司應將取得資格的銷售人員向中國保監會和試點地區保監局報告,并在公司網站公布,以便于消費者隨時查詢。對存在銷售誤導行為的銷售人員,一經查實,保險公司必須取消其銷售資格。
此外,保險公司每年應定期向客戶披露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年金領取情況、退保贖回價值等。對于參與型產品客戶,還應向其披露房產評估價值信息以及房產評估價值變動對年金領取金額的影響。 (記者 馬欣)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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