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11日消息,為促進商業銀行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的安全穩健運行,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流動性辦法》指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銀監會表示,將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
相關人士稱,監管部門堅守存貸比“底線”很有必要,商業銀行應在流動性風險管理和業務可持續增長這兩者中尋找平衡,預計商業銀行快速擴張沖動、表外業務發展等將受抑制。
存貸比監管暫不調整
銀監會稱,鑒于存貸比是《商業銀行法》中的法定監管指標,《流動性辦法》仍將存貸比納入,作為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之一,并與《商業銀行法》中的相關表述保持一致。同時,銀監會將在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充分聽取業界意見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存貸比監管考核辦法,并積極推動立法機關修訂《商業銀行法》。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認為:“我國商業銀行存貸比考核仍有積極意義。這是因為,在我國銀行業風險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不夠完善背景下,如果放棄這一考核指標,將會導致銀行風險不可控。”比如,不少中小商業銀行的存款少,擴張欲望卻非常強烈。如果沒有存貸比指標限制,這些商業銀行會著力于增加當年利潤和業務擴張。一旦出現壞賬易造成極大的流動性風險。在利率市場化提速的初級階段,流動性風險將加劇,商業銀行更需存貸比約束。
浦發銀行新資本協議辦公室主任趙先信表示,我國不能輕易放松存貸比監管指標,這是由我國獨特的貨幣供應模式所決定的。“目前,商業銀行信貸投放仍是影響貨幣供應量的最主要因素。”
《流動性辦法》稱,銀監會應當從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情況、融資來源的多元化和穩定程度、無變現障礙資產、重要幣種流動性風險狀況以及市場流動性等方面,定期對商業銀行和銀行體系的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銀監會應當充分考慮單一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或監測工具在反映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方面的局限性,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和工具對流動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
銀行或收縮表外業務
銀監會指出,與2011年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的《流動性辦法》征求意見稿在充分考慮我國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實際的基礎上,采納了巴塞爾III流動性標準對流動性覆蓋率的大多數調整內容,主要包括下調非業務關系存款、與央行進行的擔保融資的流出率;提高業務關系存款的認定標準;增加對衍生產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與覆蓋;明確允許商業銀行在壓力狀況下流動性覆蓋率降至100%以下,監管機構要考慮當前和未來國內外經濟金融狀況,分析影響單家銀行和整個市場流動性的因素,適時采取應對措施等。
銀監會表示,今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階段性流動性緊張、市場利率快速上升現象,引起了國內外廣泛關注,也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反映其流動性風險管理未能適應業務模式和風險狀況的發展變化。銀監會對有關情況進行了深入研究,并在《流動性辦法》中予以充分關注,針對性地提出了風險管控和監管要求。
《流動性辦法》要求,商業銀行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其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當與業務經營職能保持相對獨立。商業銀行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當具備以下職能:擬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核批準;識別、計量和監測流動性風險;識別、評估新產品、新業務和新機構中所包含的流動性風險,審核相關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序等。
《流動性辦法》指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應當在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當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專家表示,商業銀行表外業務擴張可能將受限制。郭田勇表示:“最近幾年各家商業銀行大力發展表外業務,導致銀行業高杠桿率,這不利于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記者 陳瑩瑩)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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