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滿兩年。一些業內人士指出,新個稅法實施以來,達到了改革的目的,但在收入分配改革亟待提速的背景下,個稅改革也待邁出大步,充分發揮出其調節杠桿的功能。
2011年9月1日,新個稅法實施。根據這部新稅法,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從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9級超額累進稅率結構修改為7級,相應的級距也進行了調整等。 從新個稅法實施后我國個稅收入的變化看,2011年10月開始,個稅收入連續下降,一直到2012年10月,翹尾減收因素基本消失,個稅收入開始由降轉升,保持增長態勢至今。
可以看出,新個稅法的減稅效果明顯,達到了改革目的,但也同時應該看到,我國個稅制度目前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無論是稅制層面還是征管層面都與20年前即提出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改革目標仍相去甚遠。
在我國個稅制度中,應稅所得項目包括11個,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與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然而,雖然近些年,財產轉讓所得稅、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勞務報酬所得稅等項目增長較快,但工資薪金所得稅一直在個稅中占有較高比重。以2012年為例,個稅總收入為5820億元,而工薪所得稅3577億元,占比超過60%。
在收入來源日漸多元化的如今,不僅是工薪所得,財產性所得、資本所得等都成為個人收入的重要渠道,而無論從稅制本身還是從國際經驗,個稅都應該體現出是向高收入者多征稅,向中低收入者少收稅的思路,實現稅負公平。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認為,我國現行個稅制度基本體現出“量能課稅”原則,具有調節收入分配功能。目前首先要解決的是加強對高收入者的征管,根本上還是要推進個稅制度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
“我國目前的個稅設計還是體現出對勞動所得征稅重于對資本所得征稅。”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表示,個稅法中,工薪所得采用累進征收方式,而資本所得則按20%的比例征收,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主要是由于資本能夠促進經濟的發展,各國都重視資本對于經濟的推動作用。
劉尚希認為,未來需要在資本和勞動的稅負上尋求平衡,這既要考慮國際之間的稅收競爭,也要考慮我國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需要統籌兼顧,因為這既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公平的問題。
在收入分配改革亟待提速的背景下,個稅作為更加直接地進行收入分配調節的重要稅種被頻頻提及,個稅改革也更加呼喚提速,而在個稅改革目標早已明確的背景下,改革的核心還是路徑的選擇問題。
今年初,國務院批轉《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中明確,加強個稅調節。加快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完善高收入者個稅的征收、管理和處罰措施,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征收范圍,建立健全個人收入雙向申報制度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依法做到應收盡收。取消對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稅等稅收優惠。
一些業內人士也指出,上述措施是目前個稅改革推進的突破口,從總體上看,個稅改革應是一項環環相扣的綜合改革,涉及稅制、征管乃至戶籍等一系列改革,需要一個宏觀、整體的設計,應該看到的是,目前個稅已經具備改革的條件,應下定決心不斷突破,有序加以推進,這將對我國稅制結構的整體優化起到重要推動作用。
我國個稅法頒布實施于1980年,至今已有30余年,期間歷經數次調整,主要涉及的都是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2005年,扣除標準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7年再次從1600元上調至2000元。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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