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析稱消費稅改革不應偏離結構性減稅的大方向


    作者:何代欣    時間:2013-05-29





    眼下,消費稅改革的話題正引起多方關注。

    在筆者看來,消費稅改革不應偏離結構性減稅的大方向。

    結構性減稅下的消費稅改革不是一個小問題。

    合并稅種和降低稅率應該是合理選擇。

    明確現階段消費稅在我國各稅種當中功能地位和收入地位,是此次消費稅改革的基點。

    我國現行的消費稅分為國內消費稅和進口消費稅。消費稅的主要功能是籌集財政收入和引導部分商品的消費。國內消費稅的稅基是煙、酒、汽車、成品油等14類特定商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細則作出過修訂。總的來看,消費稅在我國各稅種當中起到了比較明顯的調節消費的作用。消費稅收入占我國稅收總收入的比重不低。據財政部公共財政收入統計顯示,2012年國內消費稅實現收入7872.14億元,同比增長13.5%,與上年增速基本持平。國內消費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7.8%,而2006年以前,這一比重超過9%。如果算上進口環節的消費稅,廣義上的消費稅收入占稅收收入比重并不低。因此,結構性減稅下的消費稅改革不是一個小問題。

    從稅制角度來看,我國的消費稅和國外的銷售稅不是一個稅種,但有類似的作用,即通過影響價格手段來調節市場的消費行為。這種直接調控功能體現在節約能源資源如,燃油、木材、限制奢侈消費如,高爾夫和大排量汽車和有害有毒商品消費如,煙、酒等方面。相對于我國稅收收入占大頭的間接稅,消費稅的調控作用可能更為明顯。雖然部分課征消費稅的商品可以在生產或銷售環節代扣代繳,但實際上卻能將稅負落到消費終端。如此便能起到一定抑制消費或增加消費成本的作用。由于我國的消費稅是按商品種類設置,這里面就存在部分商品,隨經濟社會發展不再適合納入征收范圍,有的商品需要課征消費稅而又沒有納入的情形。所以,階段性的調整實施細則是必要的。在現行的消費稅稅制當中,汽車相關的商品稅負偏高,日用化工類商品稅負不低,高耗能、高污染商品征稅制度不完善,都影響到了消費稅直接調控功能的有效發揮。

    日用化工類商品,如護膚品、化妝品目前仍然在適用按銷售額30%征稅。如果考慮到其生產環節已經繳納的增值稅、銷售環節存在的營業稅等,這類商品成本占售價的比重可能較低,而含稅較高。事實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日用化工類商品品種越來越多,頻率也越來越高。就像當年香皂退出消費稅稅目一樣,這類商品應該在結構性減稅的背景下適當降低稅率,并適時退出征收范圍。此外,以化妝品為代表的日用化工類商品,本身交易比較便利。很多高檔的化妝品,都通過出境攜帶和電商網絡大量進入市場,直接導致相關消費稅的流失比較嚴重,正規經營渠道的商家稅負偏重。這些微觀變化,正使得稅負分布變得不公平,有違消費稅的設置初衷。

    目前與汽車有關的消費,很可能是在單類商品相關消費中,負擔稅種最多的,這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消費稅。從消費稅稅目來看,汽車按排量征收消費稅,輪胎適用3%消費稅稅率,成品油使用按1元左右征稅。此外,交易環節的車船使用稅、車輛購置稅,生產環節的增值稅,銷售環節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以及進口車及零部件加征的關稅,還有養路費轉換而來的燃油稅附加等,都是可納入汽車消費相關的稅收。不難發現,中國的汽車相關消費,特別是滿足百姓日常需要的乘用車,還有減稅的空間。這一方面有利于擴大內需促進消費,另一方面,有助于廠商提高產品質量。特別是在汽車市場定價日趨透明化,漲價意味著失去市場的情況下,這些稅收實際上比較難以轉嫁給消費者,而讓廠商自己消化成本,很可能會在質量上打折扣。當前,多種暢銷車型削減配置也都事出有因。這并不利于汽車產業和相關行業發展,也不符合滿足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生活需要的訴求。合并稅種和降低稅率應該是一個合理的選擇,也應成為結構性減稅的一個新方向。

    限制過度消耗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的產品的消費,是整個社會輿論目前關心的焦點之一,消費稅應有所作為。事實上,消費稅和資源稅是我國目前能夠直接調控高耗能、高污染類商品的稅收工具。如果加上亟待改革的排污費,未來的中國稅制“綠化”很可能會從消費稅和資源稅起步。全面來看,要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稅,就要對相關資源和能源消耗行為,及受益方征稅,通過稅收限制消費,并將稅收用于污染治理和環境保護,才可能形成從機制上遏制環境惡化的制度建設。為此,下一步的環境稅建設,可以先在消費稅的框架下增設環境類稅目,將資源稅和排污費等納入其中,等時機成熟和制度健全后,再獨立而成真正意義的環境稅。

    再回到結構性減稅的大框架之下。消費稅改革應該是一個有增有減的稅制調整,可能涉及到的商品和稅率都比較具體,配套制度安排可能也技術性較強。這當中,有的稅種需要合并,有的稅種需要增加,還有的稅率需要上調或者下調,但整個思路是“變化”,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從政策設計來看,考慮到結構性減稅中“營改增”留下的操作空間,在保證消費稅整體收入穩定的情況下,采用漸進式的改革和由易到難的調整,既穩妥可靠,又扎實可信。但有一點,消費稅改革仍需趁勢而為,在結構性減稅的大背景,甚至整個稅制改革的大環境下,應體現自身的戰略價值和目標定位,確保新一輪的改革調整發揮階段性的作用。(何代欣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副研究員)

    來源:中國財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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