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25日發布《關于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提出了14條推動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具體意見,也就是國資委落實“新36條”的實施細則。這些新政策有哪些新看點?記者就此采訪了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和相關專家。
以產權為紐帶引入民間投資
《指導意見》提出,要積極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建立現代產權制度,進一步推動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轉變發展方式。
國務院國資委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入民間投資,是要促進國有產權與民間資本的合資合作,本質上是產權與產權相互結合、彼此流轉的過程。通過這種市場化結合和流轉,促進國有經濟和民間資本的共同發展。
該負責人表示,產權不進行流動,就不能實現資本在市場流動中增值。以前國有企業之所以大面積困難,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國有產權不能流動,固定、僵化的產權體系是不符合市場規律的。促進企業國有產權與民間投資相互交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才能保持活力。“《指導意見》不僅僅是針對中央企業,也包括地方國資委和地方國有企業。”
對于備受關注的在壟斷行業引入民間投資為何沒有出現在國資委的實施細則中,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企業研究部部長王志鋼表示,在國資委的主要職能中,只有產權管理涉及民間投資,這也就解釋了為什么國資委只能以產權為紐帶引入民間投資。
“按照職能分工,壟斷行業怎樣引入民間投資的相關意見應該由其他相關部委牽頭制定,國資委會在相關工作中積極參與。但國資委推動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引入民間投資,促進國有企業與民間資本進行產權合作,也可以幫助民間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王志鋼說。
該負責人表示,對引入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國資委持積極態度,但同時也需要規范操作,做好風險防控,避免一哄而上和國有資產流失現象。
兩個“不得設置附加條件”為兩個新亮點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國有股東通過公開征集方式或通過大宗交易方式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權時,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時,除國家相關規定允許協議轉讓者外,均應當進入由省級以上國資監管機構選擇確認的產權市場公開競價轉讓,不得在意向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單獨對民間投資主體設置附加條件。
王志鋼認為,這兩個“不得設置附加條件”是14條具體意見中的兩個新亮點。“以前國有企業轉讓股權或產權時,有些轉讓方會習慣性地尋找大的、熟悉的企業,也就是國有企業。在招標中,他們可能會只邀請少數幾家國有企業來投標,甚至在受讓人資質條件中公開排斥非國有企業。”王志鋼說,兩個“不得設置附加條件”無疑會給予民間資本更多的平等競爭的機會。
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了民間投資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的實現途徑和方式,民間投資主體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出資;可以通過出資入股、收購股權、認購可轉債、融資租賃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
《指導意見》還確定民間投資主體之間或者民間投資主體與國有企業之間可以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共同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共同開展境外投資,但要求引入民間投資時應優先引入業績優秀、信譽良好和具有共同目標追求的民間投資主體。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