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戶籍大改革:就業教育不與戶口性質掛鉤


    時間:2012-02-27





    中國政府網23日全文刊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通知要求,今后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

      租房者也有機會落戶縣城繼續合理控制大城市人口規模

      通知要求,要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分類明確戶口遷移政策。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和其他建制鎮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城鎮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具體規定,同時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鎮落戶問題。

      在設區的市不含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有合法穩定職業滿三年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同時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當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中西部地區根據當地實際,可以適當放寬職業年限的要求;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大的地方,可以對合法穩定職業的范圍、年限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范圍、條件等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同時應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長期在當地務工、經商人員的城市落戶問題。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年限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繼續合理控制直轄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人口規模,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好現行城市落戶政策。

      農民進城落戶有權保留承包地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通知指出,要依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現階段,農民工落戶城鎮,是否放棄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須完全尊重農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收回。引導農民進城落戶要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充分考慮農民的當前利益和長遠生計,不能脫離實際,更不能搞強迫命令。

      堅持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嚴格規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切實避免擅自擴大城鎮建設用地規模,損害農民權益。

      禁止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嚴格執行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政策。

      保證已落戶農民享城鎮居民待遇

      通知強調,要著力解決農民工實際問題。對農村人口已落戶城鎮的,要保證其享有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的權益;對暫不具備落戶條件的農民工,要有針對性地完善相關制度,下大力氣解決他們當前在勞動報酬、子女上學、技能培訓、公共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衛生等方面的突出問題。

      采取有效措施,為其他暫住人口在當地學習、工作、生活提供方便。對造成暫住人口學習、工作、生活不便的有關政策措施要進行一次集中清理,該修改的認真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今后出臺有關就業、義務教育、技能培訓等政策措施,不要與戶口性質掛鉤。繼續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制度。逐步實行暫住人口居住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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