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大多數中國出口企業面對國外的貿易保護措施茫然無助時,一個利好消息正降臨到他們頭上。由中國商務部全程參與的“GPX國際輪胎公司和河北興茂輪胎有限公司訴美國政府案”[以下稱“工程輪胎(OTR)訴訟案”]12月19日拿到了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勝訴判決。
判決認為,美國商務部不應該把處于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府援助認定為補貼,進而認定美國商務部對中國出口企業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不合法”。
“這并不是一個單純的輪胎企業的勝訴案,也不是單純的輪胎行業的勝訴案,它將影響到所有曾經、正在乃至未來可能遭遇反補貼調查的企業,一旦判決生效,將產生里程碑式的意義,大量中國出口企業將從中受益。”代理該案的中方律師——美國溫斯頓律師事務所律師黎宇這樣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
“效力”超越WTO裁定 美國商務部輸掉關鍵一局
工程輪胎(OTR)訴訟案源于2008年8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對中國輪胎企業的“雙反”征稅,其中,河北興茂的傾銷稅率為28.69%,補貼稅率為14%,兩者相加高達40%多,直接影響到企業對美的出口。
在此背景下,河北興茂及其母公司GPX將美國商務部起訴到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IT,相當于此類案件的一審法院),2010年9月18日,CIT就該案作出判決,考慮到反傾銷調查適用于非市場經濟國家,反補貼調查適用于市場經濟國家,認定對中國的“雙反”屬于雙重懲罰稅率,“是不合理且非法的”。
緊接著,美國商務部不服,上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的判決則成了關鍵一環。北京高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毅告訴記者,“盡管工程輪胎(OTR)訴訟案的判決仍未正式生效,但美國商務部已經輸掉關鍵一局,之所以這么說,是因為按照美國法律,美國商務部在未來的‘可運作空間’已經不大。”
在美國法律制度下,美國商務部未來還有四種應對可能,其一,在45天內申請召開美國聯邦巡回法院全體法官參加的聽證會,但這類聽證會一般只針對極為重大的案件,且需要成立三個專門法官小組,其中一個小組要有該法院首席大法官參加,其召開難度可想而知。
美國商務部的第二套行動方案是在90天內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是在美國歷史上,美國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微乎其微。
第三種可能的行動方案是美國商務部同時啟動聯邦法院的聽證會申請和最高院的上訴申請,這樣如果聽證會申請被受理的話,對最高院上訴期則可順延,即在未來的4~5個月內,美國商務部仍可通過程序來拖延案件的生效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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