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的囤地行為,將會遭到遏制。12月21日,國土資源部以下簡稱“國土部”發布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明確提出地方政府在批地后征地及征地后供地的2年大限。
國土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閑置土地是指存量建設用地,本次修法的目的就在于促進有效利用存量建設用地,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閑置土地修法已經有2年時間了,現在成熟到能征求意見就發布了。”王守智表示,選擇當前時間節點發布意見稿并無特殊目的,待吸取全民意見正式發布該政策后,肯定會督促、監管地方嚴格依法執行。
業內人士分析,雖然意見稿在對開發企業閑置地的處理原則上,和之前相關規定相比并無大的不同,但對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處置方案、預防及監管均作了明確細化,顯然更具可操作性,短期內會給房企帶來壓力。
“受調控影響,現在企業銷售慢,很多企業不敢貿然開工。如果市場不轉好,企業再拿地還是不敢開工。依據政策不開工過2年就收回的規定,對企業來講就是雪上加霜,風險很大。”萬科集團副總裁、北京萬科總經理毛大慶表示,意見稿的出臺對開發商在拿地判斷上會有一定影響。
嚴明政府征供地周期
對比1999年4月28日國土部公布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可看出,此次意見稿提升了閑置土地管理力度,規范完善了眾多條款。其中,最重要的突破是,對政府征地和供地時間節點作了明確規定,控制地方政府囤地意圖明顯。
意見稿第26條指出,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申請農用地轉用批準后,必須在2年內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已實施征地的,必須在2年內供地。
記者了解到,早在2009年6月,國土部在《關于在保增長保紅線行動中加快處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中已經提到,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政府滿2年未實施征地和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征地滿2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
但據國土部相關數據統計,地方政府的囤地沖動和行為并未因上述通知中的處罰規定而減弱。從國土部2010年8月公布的2815宗閑置地數據來看,因毛地出讓拆遷難、調整規劃等政府客觀原因造成閑置的約占6成以上。
更遭業界人士詬病的是,除了前述地方政府客觀原因導致土地供而未用造成閑置外,地方政府主觀控制土地征收和供應節奏謀求土地收益最大化,導致土地批而未供的行為更加惡劣。
今年5月,國土部在召開的嚴格規范土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視頻會議上透露,依據土地變更調查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反映的數據,全國批而未用土地數量相當可觀。據悉,僅浙江一個省份,至2009年年底,就有逾14萬畝建設用地批而未供。
相比上述通知中的處罰標準,意見稿明確,如果縣級以上國土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第26條規定,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為了進一步明確何為政府客觀原因,意見稿也作了詳細說明,包括:調整城鄉規劃、未按期依條件交付、供應土地存在權利不清、因國家政策要求需對規劃和建設條件進行修改、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停止動工及其他行為。意見稿明確,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因未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義務或違法行政行為造成項目動工遲延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劍指節約集約用地
上述意見稿一出爐,業界人士就分析,國土部選擇在此節點發布閑置土地處理新規,意味不同尋常。中國指數研究院副院長陳晟認為,一是當前部分開發商因樓市不景氣而故意推遲開工或竣工的行為,有可能會造成整個住宅供應量下滑,進而影響到房地產調控的效果,二是目前全國土地市場冷清,地方政府地賣不出去,有可能會對開發商采取變通辦法,推出一些優惠措施,比如允許開發商推遲工期。“這個時候明確一下,能起到警示作用。”陳晟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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