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國土資源部日前起草了《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修訂草案》,并于昨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開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根據修訂草案,閑置土地可無償收回。土地專家鄒曉云分析指出,修訂草案較現行相關規定適用范圍擴大,且明確了閑置土地的認定標準及處置程序,具備較強可操作性。
認定標準明確
據了解,我國現行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于1999年4月經國土部發布施行,至今未曾做過修改。
根據昨日公布的修訂草案,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超過約定、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一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劃撥決定書核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構成閑置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下達《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時糾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責令限期動工通知書》后,應當在3個月內動工開發建設。
另外,修訂草案規定,六種情形可“閑置”,包括因政府調整城鄉規劃,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國有建設用地有償合同和劃撥決定書約定的用途、規劃和建設條件開發的;以及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訴訟、仲裁或者軍事管制、文物保護等原因導致無法按原來約定、規定的期限動工開發建設的,也可“閑置”。
處置方式可協商
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共同擬訂閑置土地處置方案,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可以選擇下列方式:延長動工開發建設期限,改變土地用途,安排臨時使用,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置換土地。
修訂草案還規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協商未能就處置方式達成一致的,土地閑置滿1年的,經批準后可按土地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建設,土地閑置滿2年的,經準后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新規適用范圍擴大
1999年4月發布施行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的相關規定表述為“在城市規劃范圍內,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時,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須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相比較可以看出,修訂草案所稱“閑置土地”涉及范圍更廣,可適用范圍也因此更廣。對此,鄒曉云認為,這體現出了新規立足“節約土地資源”,在對所有閑置土地的處置上有了明確規定。
修訂草案還規定,對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可以依據國家土地供應政策,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對耕作條件未被破壞且近期無法安排建設項目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有關單位組織恢復耕種。(記者 于祥明)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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