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上海、浙江、廣東、深圳四省(市)地方政府今年內可實施自行發債試點。這是財政部昨日 (10月20日)發布的《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透露出來的信息。
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在其微博中指出,這一方面說明年內地方償債壓力的確大,另一方面也暗示城投債風險已大降。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金融學教授許小年也在微博中說,地方債的償還若由中央財政擔保,會增加地方政府“借”的沖動,從而埋下債務危機的禍根。
不過,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的多位業內專家看來,此次試點更多是一種地方政府發債模式的探索。
探索地方發債新模式
金融危機期間,伴隨著一攬子應對金融危機的刺激方案,地方政府融資難問題凸顯,一些地方政府開始組建地方融資平臺緩解地方融資難問題。
2009年,國務院同意地方發債,由中央代理發行,列入省級預算管理。今年初,財政部開始研究考慮“讓地方自行發債”。今年7月,國務院常務會議曾表示 “將研究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新華社援引分析人士的觀點指出,地方政府自行發債試點的啟動,意味著我國正在探索地方政府發債的新模式,有利于地方政府逐步建立穩定和規范的發債渠道,逐步向自主發債模式過渡。
至于為什么選擇上海、浙江、廣東、深圳這四個地方進行試點,財政部財科所金融研究室主任趙全厚告訴新華社記者,這四個地方有的是證券交易中心所在地,有的是金融中心,地方財政能力相對較好,具備試點的條件。
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理論上應該滿足“項目自主、發債規模自主、用途自定、償債自負”的要求。事實上,此次地方自行發債很可能是“額度不變、項目不變、發債資金用途不變”,從試點地區的選擇來看,四省(市)年內均未由財政部代發地方債。業內人士分析,地方政府自行發債額度仍然包含在今年的2000億元地方債中,發債資金的用途方向也是明確的。
據公開資料,浙江省財政廳廳長錢巨炎稍早前指出,2011年地方政府債券省級不留,全額用于市、縣(市),重點用于完成在建項目,優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等,向民生項目傾斜,確保重點建設項目。
規定債券期限與規模
《辦法》就試點省(市)的發債額度管理、發債類型、期限比例,發債流程中涉及到的承銷、招標及發債定價機制等方面作了規范和指導,并強調試點省(市)應當建立償債保障機制。
此次地方政府自行發債,或只是介于中央代理發行和完全自主發行之間的過渡形式。因為《辦法》規定,試點省(市)發行政府債券實行年度發行額管理,2011年度發債規模限額當年有效,不得結轉下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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