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級監管新規即將出臺,資本充足率全面上調


    作者:范璟 鄭智    時間:2011-08-17





    8月15日,銀監會正式向外公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的征求意見稿,按照資本監管的四個層次,將銀行分為四類,并對其實行不同的監管措施。達不到最低資本要求的銀行,銀監會有權依法對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針對外界懷疑的“新辦法會造成銀行資本金不足”,銀監會聲明,經過測算,中國銀行業可以承受新《辦法》,并且在短期內不會產生大的影響。

      《辦法》將于今年第四季度發布,2011年起正式實施。由此,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計算方法以及各類資產的風險權重等都面臨新的調整。

      四級監管新規

      根據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商業銀行資本監管僅有兩個指標,即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并依此將商業銀行分為資本充足、資本不足和資本嚴重不足三類。而《辦法》實施后,商業銀行的分類標準和分類方法將被徹底改變。

      《辦法》將資本監管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周期資本要求,包括2.5%的儲備資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資本要求;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

      由此,銀行被分為四類,第一類為滿足全部四個層次資本監管要求的銀行;第二類為滿足前三個層次資本要求,但未達到第四個層次資本要求的銀行;第三類為僅達到第一個層次資本要求,未滿足其他三個層次資本要求的銀行;第四類為未達到任何一個層次要求的銀行。

      “對于第一類商業銀行,銀監會將采取預警監管的方式,第二類銀行會要求其適當重視資本管理,第三類銀行則會限制分配紅利、限制向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任何形式的激勵、限制進行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等方式,最低資本達不到的話將采取非常嚴厲的措施。”銀監會國際部國際監管政策處處長王勝邦說。《辦法》規定,對于第四類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依法對銀行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直至予以撤銷。

      通常情況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11.5%和10.5%。這一數字相對于原先8%的資本充足率要求提高了一大截,但2004年初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普遍達不到8%,而2010年銀行業平均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高達12.2%和10.1%。

      社科院金融研究所研究院劉煜輝認為,中、農、工、建、交以及中信銀行和招行達到11.5%的資本充足率問題不大,但其他股份制銀行的資本金狀況存在一定的問題。

      “這些銀行未來資產增速面臨著顯著下調的壓力,這意味銀行必須加快調整消耗資本金的粗放式發展模式。”劉煜輝判斷。

      在興業銀行首席經濟學家魯政委看來,《辦法》中的“通常情況”頗為含糊,“如果不考慮逆周期資本要求的話,目前11.5%和10.5%的要求對銀行業壓力不大。”

      銀監會國際部主任范文仲認為,“《辦法》不應對現在銀行業的經營管理有很大的影響。銀行對于大部分的新標準并不是很陌生。主要的標準中國的商業銀行現在就可以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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