醞釀數年之后,國務院國資委終于對央企境外資產管理和產權轉讓正式立規,于27日連續出臺兩個文件,《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這兩份文件已經國資委第102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央企海外投資失誤頻頻
3月,中國公司在利比亞遭受損失的經歷,讓央企境外投資的盈虧問題再次被推到了風口浪尖。其中,四大央企中國中冶、中國鐵建、中國建筑、葛洲壩擱淺的在建工程總金額就達人民幣400多億元。后來雖然有所賠償,但中國企業最終獲得的保險賠付不過只有4億元而已。
國資委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底,中國企業投資設立的境外企業超過1.5萬家,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存量2588億美元,境外企業資產總額超過1萬億美元。其中,國有企業占據了半壁江山。然而,2008年數據顯示,中國企業當年海外的并購虧損達到上千億元。
如果說,央企在利比亞投資的失利是由于不可預知的特殊原因造成的,然而事先沒有為境外投資購買足額保險,以及中航油燃油套期保值業務異化為高風險的外匯衍生產品投機、中鐵在沙特項目的巨額虧損等,就不得不讓人質疑央企境外投資的決策和監管。而近年來央企境外投資的頻頻失利也讓缺乏監管的央企境外資產流失成為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大敵。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加強央企境外國有資產和產權監管,將央企海外投資監管納入規范化、標準化、程序化、流程化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中國企業海外發展中心主任孫飛表示,兩個文件的出臺使得央企和其它一些企業在境外投資有法可依,特別是促進企業在境外投資風險控制方面,邁出了關鍵一步。
負責人須為投資失誤埋單
“拍腦袋想出了‘項目’,虧損了誰也不用承擔責任。”雖然是一句玩笑話,但也充分暴露出我國在對央企海外投資監管上的法律空缺。
如今,在國資委出臺的兩個《辦法》中,不僅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作出較為完整的規定,對于境外金融衍生業務,《境外資產監管辦法》也明確規定。
最值得關注的是,在兩個《辦法》中均明確了中央企業是其境外國有資產管理的責任主體。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有關責任人員,管理不當,未履行對境外國有產權的監管責任,導致國有資產損失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這是國資委首次明確將央企集團作為責任主體,就意味著今后負責人必須要為海外投資失誤‘埋單’。”孫飛分析,以前對央企海外投資失誤往往不了了之,或者是一走了之,現在很明確的是責任人要負責,那么就使得投資人更為謹慎、更為嚴謹、更加科學地決策,一個人拍腦袋就需要負完全的責任。
但對于年初就頻頻傳出的,有不少央企主動放棄對境外企業的并購,業內人士認為央企負責人怕承擔失利的責任而放小“走出去”的步伐。對此孫飛并不贊成,他表示,之所以要明確負責人的責任,關鍵是要使央企的海外投資項目經過科學的研究論證、進行調查研究再做出決定,對于防范央企負責人的拍腦袋工程、內幕交易、圈錢交易,對風險監管是個非常有效的措施。
既鼓勵“走出去”又要監管
盡管兩個《辦法》的出臺,讓央企以后在海外投資的監管方面有法可依,但是,對于虧損責任的認定,燕京華僑大學校長華生仍表示擔憂。他認為,分析目前我國央企境外投資多以資源性收購為主,初期投資較大,且這與國家戰略密不可分,這種投資短期內難以得到回報,但是其控制的資源和礦山數量對于國內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因此他建議,未來對于虧損的認定不能以一時一地的盈虧為依據,否則會使經營者更傾向于無為而治。
“對海外國有資產流失后的具體處罰措施都沒有明確的說明。”孫飛表示,兩個《辦法》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孫飛建議,對央企的海外投資,國家在政策上要區別對待,既要有鼓勵的,有限制的,也要有不干預的,要差別化對待。對于一些中國所稀缺的并且能為國計民生帶來巨大利益的投資,國家在政策上應當給予稅收、資金、法律等方面的支持,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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