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
新標準改進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并提高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要求要求,其分別不低于5%、6%和8%。
新的監管標準將同時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增加系統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新標準實施后,為正常條件下系統性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
目前國際上尚無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明確定義,銀監會表示,將在近期開張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評估將主要考慮規模、關聯性、復雜性和可替代性等四個方面因素。
銀監會此前已經明確其對系統重要性大型商業銀行增加附加資本要求,確保大型商業銀行和中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于11.5%和10%。
銀監會表示,將合理安排過渡期。新資本監管標準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系統性銀行和非系統性重要性銀行應分別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過渡期結束后,各類銀行應按照新監管標準披露資本充足率和杠桿率。
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標準
此外,新標準還建立了杠桿率監管標準。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后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于4%,彌補資本充足率的不足,控制銀行業金融機構一級銀行體系的杠桿率積累。
流動性風險監管方面,新標準建立了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于100%。
新標準還將建立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準。貸款撥備率貸款損失準備占貸款的比例不低于2.5%,撥備覆蓋率不低于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損失準備監管要求。
新資本監管標準比巴塞爾Ⅲ更嚴格
為保證新監管標準如期實施,2011年監管部門將修訂完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以及流動性風險監管、系統重要性銀行監管相關政策,為新監管標準的實施奠定基礎。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并要求個成員經濟體在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2013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2019年1月1日前全面達標。
銀監會方面表示,巴塞爾協議III是國際上的最低監管標準,考慮到審慎監管的要求,新監管要求將比巴塞爾三更為嚴格,但不會對銀行產生太大影響。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于銀行風險資產的2.5%,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
來源:東方財富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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