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務院施壓房價控漲指標,重新調整或難避免


    作者:李樂    時間:2011-04-08





    在北京市首次提出房價“穩中有降”后,國務院開始對地方政府在房價控漲指標制定過程中忽視“當地居民購房支付能力”的做法,表現出不滿。

      3月30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下稱住建部下發通知,要求地方政府酌情調整已出臺的房價控漲指標,并強調,在依據“當地經濟發展目標、當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確定房價控漲指標時,必須考慮并且參照“當地居民購房支付能力”。

      十分微妙的是,在住建部向地方建設廳局下發該文件的同時,國務院辦公廳亦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轉發了這份通知。盡管地方政府對“重調指標”一事模棱兩可,但來自中央政府的壓力,令這場調整或難避免。

      支付能力

      3月29日晚間,北京市政府公布2011年樓市調控的“控漲指標”,首次提出房價“穩中有降”。而在此之前,大多數已經公布控漲指標城市的控漲指標則只是模糊的表述為“低于本地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

      “30日住建部下發的文件中,在對地方政府提出酌情調整房價控漲指標要求的同時,還要求地方政府在制定控漲指標的時候,不能只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目標和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必須考慮當地居民的購房支付能力。”3月31日中午,接近住建部的消息人士稱。

      同日,住建部一位官員向《中國經營報》記者證實了這一文件已下發給地方政府,但對于“購房支付能力問題”并未明確表態,他只是強調“當地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和購房支付能力”是制定調控目標重要的因素、沒有將重要性先后排序,“房價控漲指制定過程中不能忽視購房支付能力”。

      2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新國八條”提出,各地根據“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確定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

      截至3月30日,全國逾40座城市公布了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但因大都只參考了前兩項指標卻忽視了居民支付能力而遭到輿論詬病。

      “若一些地方房價水平已較高,仍然制定了太過寬松的目標,則不利于地產市場調控;有些地方政府擔心被問責,定出高目標,這種心理是不可取的。”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玨林向記者表示。

      “‘新國八條’明確了地方政府對樓市調控負總責。”前述住建部官員向記者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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