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期滿無償收回并非針對住宅地
■本報記者調查發現,相關規定是全國規定而不是上海地方法規
■“無償收回”的是“期滿未申請續期”地,住宅用地不用申請“自動”續期
■但“自動續期”后要不要再交一次錢,是否受“公共利益”制約未明確
■法律疏漏讓住宅“70年難題”仍懸著,南京最早2040年遇到
1月14日,有媒體稱在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場首拍中發現,在土地“預申請須知”中,出現了出讓期滿后“出讓人收回并補償相應殘余價值”甚至“出讓人無償收回”的規定,而且收回的范疇包括“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文中記者強調,“這些規定在歷來的土地出讓中均屬首次”。
文章援引房產分析師的話說:“這個規定很刺激,以后都這樣,誰還敢買房?誰敢投資地產?”
其實不光是房產“業內人士”感到“刺激”,眾多買房人更是害怕:按這樣的理解,我們買的房子,在70年土地使用期限滿了以后,連土地帶房子不就會被無償收回了嗎?那我們買房子的錢到底是買了房子,還是付的租金?
第二天,各大網站和媒體紛紛以“上海首次規定土地出讓期滿后無償收回”為題目進行轉載,這個話題持續發酵,引發眾多媒體紛紛抨擊“踐踏私權”、“挑戰物權法”、“消滅安全感”、“與民爭利”……
但是,本報記者調查發現,這應該屬于一起新聞“烏龍”,這并非上海的“地方新規”,而是國家普遍施行的。規定的實質也非“70年一滿就收回”這么簡單一刀切。但是這則“烏龍新聞”的出臺,卻真實地反映了民眾對“70年大限”的“恒產”焦慮和相關法律的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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