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行發布今年1號文件,人民幣海外直投起航


    作者:徐永    時間:2011-01-14





    去年3月,上海一家外企向國家外管局上海分局遞交了一份境外直接投資的項目申請,但當時境內機構境外直投情況較少,還屬個案審批階段,需報外管局總局報批。

      兩個月后,該外企境外投資協議注資到款時間已到,仍未獲得批復,便只好以美元完成是項投資。

      這類情況將不再發生。

      1月13日傍晚,央行發布今年1號文件《境外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試點管理辦法》下稱“《辦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的銀行和企業開展境外直投人民幣結算試點開閘。

      “以后境外直投可以不用個案審批了。”當日,前述外企相關負責人和貸款行的相關人士對記者感嘆。

      《辦法》是跨境人民幣業務推出后,首個專門針對資本和金融項目項下的文件。

      興業銀行資深經濟學家魯政委認為。《辦法》和日前上海推出的QFLP試點政策意圖一致,都是逐步放松資本項目項下的流入或流出。從內容上看,政策都是審慎和可控的。

      謹慎便利化

      境外直投,是指境內機構經境外直投主管部門核準,使用人民幣資金通過設立、并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或取得企業或項目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根據《辦法》,境內機構應當先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前期費用匯出或境外直接投資登記手續,然后到銀行辦理境外直投人民幣資金匯出或前期費用人民幣資金匯出。銀行應要求境內機構提交境外直投主管部門的核準證書或文件等相關材料審核。

      一位國有銀行上海分行國際部負責人認為,雖然《辦法》鼓勵境內機構境外直投,但依然謹慎,并沒有放松到讓銀行審批的日常管理階段。

      從《辦法》其他規定來看,外管局對人民幣的外投流出,也較審慎。魯政委認為,雖然央行沒有明確用額度來控制境外直投的規模,但無形的控制仍是先期試點的應有之義。

      比如,境內機構是指在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地區內登記注冊的非金融企業,目前雖然試點企業數量增加到67359家,仍非全部。

      在資金流程控制上,《辦法》稱,銀行可以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投人民幣前期費用匯出,但累計匯出的前期費用原則上不得超過其申報的中方投資總額的15%。另外,自匯出人民幣前期費用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獲得境外主管部門核準的,應當將剩余資金調回原匯出資金的境內人民幣賬戶。

      《辦法》的一個突破在于,“境內機構可以將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資利潤以人民幣匯回境內”,并沒有出現強制匯回的字眼。

      同時與美元項下境外直投相似,央行允許銀行向境內機構在境外投資的企業或項目發放人民幣貸款。通過銀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銀行發放人民幣貸款的,還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調撥人民幣或向境外代理銀行融出人民幣。以香港為例,內地銀行的香港分行或代理銀行,可從內地取得人民幣資金,向赴港投資的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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