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反價格壟斷新規下月實施,劍指價格聯盟


    作者:孟為    時間:2011-01-0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將于今年2月1日起實施。國家發改委負責人表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特別是省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將整合和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力量,成立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補充專業人員,為監管工作提供人員和組織保證。同時,進一步加大對價格壟斷行為的監管力度,組織開展對重點行業和重點領域的執法檢查,查處各種違反《反壟斷法》的價格違法行為,曝光一批典型案件。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領域的擴大和競爭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業和地區,違反競爭法律的現象日益增多,限制競爭的手段不斷翻新,各種形式的價格聯盟和濫用壟斷地位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國家發改委公布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同時,為規范和保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反價格壟斷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發改委同時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舉報受理、調查措施、依法處理、中止調查、責任豁免以及價格主管部門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國家發改委負責人表示,兩部規章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反壟斷法律體系,有利于依法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促使相關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亮點解讀

      三標準可推定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

      《反價格壟斷規定》明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便可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三分之二的;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四分之三的。

      不過,被推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有證據證明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不應當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嚴禁八種價格壟斷協議

      《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水平;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同時還規定,經營者不得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行業協會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相關法規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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