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價格壟斷規定公布,8種價格壟斷協議被禁止


    作者:張艷玲    時間:2011-01-05





    國家發改委4日公布《反價格壟斷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

    近年來,隨著市場競爭領域的擴大和競爭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業和地區,違反競爭法律的現象日益增多,限制競爭的手段不斷翻新,各種形式的價格聯盟和濫用壟斷地位行為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危害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為規范和保障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反價格壟斷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對舉報受理、調查措施、依法處理、中止調查、責任豁免以及價格主管部門的責任等作了明確規定。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并公布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7號和第8號公布,將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的《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

    禁止八種價格壟斷協議

    《反價格壟斷規定》指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八種價格壟斷協議:

    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和服務以下統稱商品的價格水平;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價格壟斷協議。

    兩部規章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反壟斷法律體系,有利于依法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培育市場競爭文化,促使相關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規范經營行為,共同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作者:張艷玲)

    來源: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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