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副司長周望軍30日說,目前還沒有必要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即使在必要時采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也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
他說,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措施是有法律依據的。中國《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
周望軍強調,即使在必要時采取價格臨時干預措施,也不會改變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定價的自主權。同時,這種干預措施也只是暫時性、輔助性的。實踐證明,依據《價格法》在必要時實施價格臨時干預,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保持價格基本穩定的一項行之有效的措施。
新世紀以來,針對2003年“非典”時期部分中藥材和消毒用品價格暴漲,以及2008年初少數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過快上漲,中央政府先后兩次依法在全國范圍內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措施,對穩定市場價格發揮了重要作用。
國務院日前發出《關于穩定消費價格總水平保障群眾基本生活的通知》,強調以經濟、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進一步做好市場價格調控監管工作。(記者 江國成)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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