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公布對進口甲醇的反傾銷調查初裁決定


    作者:雷敏    時間:2010-10-28





    中國商務部25日發布2010年第71號公告,初裁決定對來自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采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并終止對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公告稱,經調查,認定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認定原產于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不存在傾銷。

      根據初裁決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甲醇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3%-37.5%)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稅則號為29051100。(記者雷敏)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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