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25日發布2010年第71號公告,初裁決定對來自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采取保證金形式的臨時反傾銷措施,并終止對來自沙特阿拉伯的上述產品的反傾銷調查。
公告稱,經調查,認定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進口甲醇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認定原產于沙特阿拉伯的進口甲醇不存在傾銷。
根據初裁決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和新西蘭的甲醇時,應依據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9.3%-37.5%)向中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稅則號為29051100。(記者雷敏)
來源:新華網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