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銀監會印發了《商業銀行新設債轉股實施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實施機構開展債轉股,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等政策導向,優先考慮對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具體來看,有四類企業可優先被考慮債轉股,一是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二是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三是高負債居于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四是其他適合優先考慮實施市場化債轉股的企業。
8月8日,上海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立新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銀監會提出可優先考慮債轉股的企業,必定是當前債務負擔重、但未來發展前景看好、投資回報率尚可的企業。
就債轉股如何為去產能提供支持,上海財經大學銀行系教授曹嘯昨日告訴《證券日報》記者,不滿足優先實施債轉股的過剩產能自然會被淘汰。債轉股實施以后,商業銀行債轉股機構作為企業的股東,會根據商業銀行的偏好發揮股東的積極作用,約束企業未來盲目和過度的產能擴張沖動,從而發揮限制產能的作用,這一點非常重要。
“債轉股的積極作用從短期看,能夠避免遇到短期困難的企業破產,在經濟下行期能夠平滑經濟的過度波動,使得金融政策發揮逆周期的穩定作用。從長期看,可發揮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積極作用,能夠完善公司的治理結構,規范和約束企業的投資行為,在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沖突中更好地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從根本上控制企業的杠桿率和風險水平,從而為經濟的長期平穩增長奠定基礎。”曹嘯表示。
華安證券首席宏觀分析師徐陽昨日告訴《證券日報》記者,銀監會對債轉股實施對象進行了規定,處于黑名單的“僵尸企業”將不能實行債轉股,這樣就可以有效淘汰落后產能,將資源合理配給到有發展前景的企業,實現了資源的優化配置。(蘇詩鈺)
轉自: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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