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完成修訂并發布實施的背景下,對于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的形成,中央最高決策層已經有了明確的時間要求。這意味著,以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為核心的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將是一個“必須拿出結果”的工作領域。
《中國經營報》記者了解到,這個最終目標的時間,中央層面已經確定在2035年,即到2035年,全國必須形成完整的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體系。如果以這個時間目標來看,剛剛完成修訂并頒布實施的新版土地管理法只是走出了第一步。
此前,33個市縣經批準,對涉及這一領域工作的問題,進行了長期試點。自然資源部下屬事業單位自然資源咨詢中心,全程進行了專題研究。該研究專題發現,若要在2035年前形成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還需要有包括稅務問題在內的系列問題需要在實踐當中解決。
定標2035年
“黨中央、國務院對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的要求是一貫的,目標是明確的,時限是有要求的。”9月18日,一位自然資源系統的權威人士告訴記者,對于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的形成,中央層面敲定的最終目標是2035年。
中國目前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在這個大背景下,城鄉土地被現行土地管理制度分割開來,城鎮土地為國有建設用地,農村為集體土地。在本次土地管理法修訂以前,只有國有建設用地可以入市交易,農村集體土地要通過征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后才可以入市交易。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曾明確提出要求,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此后,經全國人大授權批準,全國33個市縣開始進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三項試點,其中即包括“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交易”。與此同時,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工作開始提速,最終完成修訂后,新版土地管理法掃清了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
“修訂法律,只是第一步,只是個開始。”一位試點地區自然資源職能部門的人士告訴記者,中央從制度統籌的層面,是要建立一個統一、完善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體系,“法律只是說,在全國范圍內,這些事情不再被禁止做了,但是怎么做,法律里面是不會提的,還得靠實踐中總結、調整、構建,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環節多、利益主體復雜,收益分配也沒有現成經驗和模式。”他告訴記者。
因此,雖然2035年看似時間充裕,但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以及構建完整市場體系十分復雜,故而并不輕松。前述權威人士告訴記者,全面形成中央確定的目標是2035年,但還有另外一個階段性目標,即在2022年要基本建成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如果以“基本建成”的時間點來看,工作任務還是比較急迫的。
相對空白
目前,中國內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交易市場,已經十分成熟完善。以“招拍掛”的交易方式為核心,形成了一整套從土地整理、儲備、定價到交易的完整體系。但是,相比之下,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制度層面幾乎是一片空白,而且,相比于國有建設用地的交易,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環節更多,也更為復雜。
記者了解到,從全國33個市縣試點土地管理制度三項改革以來,自然資源部下屬的咨詢研究中心就已經展開了同步專題研究,這個研究,也得出了相似的研究結論。目前,這個專題研究在2019年8月前后,已經結題。
“以全民所有制為基礎,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為原則、實行國有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制度,是國有建設用地市場的本質特征。以此為原點,國有建設用地市場形成了較為規范的產權體系、交易主體、交易范圍、交易規則、市場服務、市場監管、收益分配等相關制度。”該專題研究認為。
根據目前已經確定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重點,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點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完善國有土地產權制度,落實全民所有土地資產所有者職責,深入推進國有農用地使用制度改革,健全建設用地二級市場管理制度及區分所有者權利和管理者權利。
但是,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則遠未達到如此明晰的程度。根據原國土資源部、自然資源部確定的工作重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制度改革主要包括:完善產權制度,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權同價,統籌城鄉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完善農村土地利用管理政策等。
“在當前法律制度環境下,國有建設用地市場規則較為完善,集體建設用地僅在產權、規劃和部分標準上有法律規定。試點后,二者整體上基本一致,但因供應主體不同,在決策機制、目標導向和交易方式上存在差異。”前述權威人士稱。
問題待解
該項目專題研究結論提出,要形成完整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體系,必須處理好五項關系,即:土地市場和市場經濟的關系;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國家、集體和農民的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入市改革與征地制度改革的關系。
記者了解到,33個市縣試點過程中,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領域,是“各有各的做法”。如今,在試點結束、修法完成后,需要進行的就是總結和統一工作,因為,此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工作,是要在全國范圍內展開,而不再是試點地區和市縣范圍以內。
這其中,收益分配是需要進一步探索和關注的要點。和國有建設用地市場的收益方式不同,國有建設用地的增值收益部分完全歸國家所有,模式、路徑等較為明確,并不存在分配層面的問題,至多是在市本級財政和區縣財政如何分配的問題。但是,農村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的收益分配中,有相當大的比例,是分配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國家在這種分配模式中的收益,主要是通過稅收體現。
但是,自然資源部研究和咨詢中心通過研究發現,目前,對于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形成收益的稅收問題,仍沒有較為明確的原則和路徑。試點地區的做法還各有不同。
記者了解到,在試點期間,各個試點地區關于征收調節金的成本核算、征收比例等關鍵問題尚未達成一致。因此,自然資源部的課題提出,下一步,應進一步完善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背景下的稅收制度建設,統一稅種、稅基、稅率。
“這是直接關系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的核心問題。”前述權威人士稱。(李樂)
轉自:中國經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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