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明確“金融國資”管理框架 為日后改革提供支撐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5-12





      財政部日前發布《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專家表示,由于國有金融資本產權關系復雜,涉及多業態、多部門、多機構利益,在改革過程中遇到不少困難,《條例》的重要意義在于對國有金融企業資產管理建立起一整套行為規則、管理模式、考核要求框架,并為下一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提供法律支撐。


      財政部數據顯示,2018年,全國國有金融企業資產總額264.3萬億元,負債總額237.8萬億元,形成國有資產17.2萬億元,業務范圍涵蓋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托等領域。


      《條例》落實中央國有金融資本管理要求填補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空白


      據財政部介紹,近年來,財政部以管資本為主,按照制度管事理念,推動構建起以部門規章為龍頭、規范性文件為輔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制度體系,在促進保值增值和防范國有資產流失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治建設依然存在上位法缺失、規制層級較低、法律依據不充分、管理權威性不足等突出矛盾和問題。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封北麟表示,自201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出臺《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來,全國各地各級政府積極推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改革,不少省份已經制定出臺了相關規范性文件。但是,由于國有金融資本產權關系復雜,涉及多業態、多部門、多機構的利益,改革落地推進遇到了諸多困難。


      “尤其是在具體措施落實過程中,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有效支撐,具體實施部門存在‘無法可依’的狀態,致使改革的推進往往只能停留在構建‘框架’的階段,很難具體深入執行下去。《條例》的推出將有效填補空白,為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提供法律支撐,使得改革的權威性得到極大地提升。”封北麟說。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條例》的出臺,基本延續了2018年《指導意見》的核心精神和改革思路,但是在具體內容方面有了較多的細化擴充,更利于從操作層面強化指導性、規范性。


      2017年召開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加快制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201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加快制定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條例。”


      財政部表示,在當前形勢下,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進行專門的立法規范,是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必然要求,是落實《指導意見》、夯實管理體制機制法律基礎的迫切需要,是推動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高國有金融企業競爭力的關鍵舉措,是將加強黨的領導和完善公司治理有機統一的重要保障。


      《條例》總結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經驗為未來改革提供法律依據


      《條例》分為12章,共105條,分別從管理體制、出資人與受托人職責、國有金融機構權利義務、資本布局、基礎管理、運營管理、收益管理、風險控制、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10個方面規范了財政部門、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過程中各自負有的權利和義務。


      封北麟說,《條例》從法律層面上解決了金融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之間在國有金融資本管理中長期存在的“權責分散不清、多龍治水”的問題。


      “總體看,《條例》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指導思想下,總結歸納了近些年我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和規范做法,對于指導各級政府下一步推進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實施辦法,有利于加快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改革。”封北麟說。


      具體來看,《條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賦予了財政部門集中統一履行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組織實施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權利,采取中央財政部門統一規制、地方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管理的體制框架;明確了金融管理部門對國有金融機構實施行業監管的職責、協同配合財政部門開展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角色地位”。


      《條例》規定,金融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國有金融機構實行行業監管。財政部門及受托人應當與金融管理部門合理界定職責邊界,加強溝通協調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財政部門與金融管理部門各司其職、有效協同。


      此外,業內人士指出,在規范出資人履行職責原則方面,《條例》更加突出了市場化、法制化原則,由《指導意見》提出的“充分尊重企業法人權利”的提法轉變為“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


      《條例》諸多措施尚需細化期待未來具體實施細則出臺


      雖然《條例》的出臺將有效填補我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法律空白,為未來改革提供法律依據。但也有專家表示,《條例》的不少條款在表述上屬于“原則性提法”,尚需進一步的細化,未來具體實施細則出臺更值得期待。


      封北麟說,應當看到,我國國有金融資本管理涉及到眾多國有金融企業、非金融企業以及類金融業態(政府投資基金)等眾多機構的核心資產和利益,需要面對非常復雜的經濟關系,單純依靠《條例》難以做到“全覆蓋”,很多的條款在具體表述上也屬于“原則性提法”,面對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實際改革和深入發展還需要進一步的細化。


      在委托管理方面,《條例》指出,財政部門根據需要,可以分級分類委托其他部門、機構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發揮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作用。接受財政部門委托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其他部門、機構,以下統稱受托人。


      封北麟說,財政部門履行出資人職責以及實施“委托管理”是否需要劃轉股權、劃轉股權后企業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后的相關管理問題、政府投資基金是否明確納入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等仍然存在諸多疑點,需要與《證券法》、《公司法》有進一步的銜接,需要等待條例的具體實施細則出臺,才能得到進一步解答。


      轉自:中國金融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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