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完善制度合規維權 中國不可靠實體清單實施邁出第一步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09-23





      中國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實施邁出了第一步。經國務院批準,《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簡稱"《規定》")已于9月19日由商務部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中國為什么要出臺不可靠實體清單,其出臺是基于哪些法律依據?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具體認定標準和程序是什么?外國實體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將面臨哪些處理措施?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與《出口管制法》又是什么關系?圍繞這些輿論關切,金杜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團隊進行了重點解讀。


      維護合法權益


      當前,單邊主義、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正常的國際經貿活動受到負面干擾。一些外國實體出于非商業目的,違背正常的市場規則和契約精神,對中國企業采取封鎖、斷供和其他歧視性措施。在2019年10月31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今年5月11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均提及要健全"不可靠實體清單等制度"。


      商務部條法司負責人在談及出臺《規定》的主要考慮時表示,制定公布《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糾正個別外國實體的違法行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維護公平、自由的國際經貿秩序。


      《規定》第一條明確,其制定的法律依據是《對外貿易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金杜律師團隊指出,《對外貿易法》第七條,《國家安全法》第十九條和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都可以被認為是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法律基礎。


      對于《反壟斷法》是否構成相關法律基礎,金杜律師事務所公司業務部合作人田暉和鄭銀瑩認為,"適用《反壟斷法》的前提是,該實體需要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并且沒有正當理由實施了濫用行為。而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需要根據該實體的市場份額、相關市場的競爭情況、該實體控制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財力和技術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判斷。關于正當理由的認定,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判斷。"《規定》并未將《反壟斷法》明確為其立法依據。如果外國實體的限制交易、拒絕交易等行為確實構成違反《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時,可以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其進行調查和處罰。


      程序透明動態管理


      目前,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具體操作仍有待相關部門出臺細則,并在今后的執法實踐中予以明確。


      《規定》明確,外國實體的范圍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根據《規定》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在有關不可靠實體的認定標準和認定時的綜合考慮因素中,"對中國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危害程度"以及"對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被擺在突出位置,還首次提出了"是否符合國際通行經貿規則"的考量。


      "國家建立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參加的工作機制(以下簡稱工作機制),負責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機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明確,工作機制依職權或根據有關方面的建議、舉報,決定是否對有關外國實體的行為進行調查,決定進行調查以及是否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決定,都將予以公告。


      在處理措施方面,外國實體一旦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在中國的貿易、投資、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境,相關人員在中國的工作許可、停留或居留資格等可能會受到限制。根據情節輕重,工作機制還可以采取給予相應罰款的措施。同時,公告中可以依法給予外國實體改正期限,在期限內不對其采取相關處理措施;逾期不改正的,依規定對其采取處理措施。


      被列入實體清單還存在向公眾告知其存在不可靠性的風險。為防范合規風險,中國境內實體應對此予以關注,在確需與被列入實體清單的外國實體進行交易前,應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申請并取得同意后方可進行。


      商務部條法司負責人強調,清單沒有預設時間表和企業名單,工作機制將按照《規定》,對不可靠實體清單實施動態管理。如按照《規定》第七條和第八條將相關外國實體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所基于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工作機制可以決定將該實體移出清單。對于有關外國實體在公告明確的改正期限內改正其行為并采取措施消除行為后果的,工作機制應當作出決定,將其移出清單。有關外國實體也可以申請將其移出不可靠實體清單,工作機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將其移出。


      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與未來的《出口管制法》有何關系?對此,金杜律師團隊分析認為,今年7月公布的《出口管制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二審稿》")與《規定》都有"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立法目的。《規定》沒有規定違規與被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外國實體進行交易的法律后果。《二審稿》中有關于違規與管控名單實體交易的法律后果,包括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以及被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出口經營資格等處罰。《出口管制法》正式出臺實施后,或將為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在出口管制方面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湯莉)


      轉自: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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