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交易超52次要登記?專家熱議最嚴“小微電商”登記政策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0-11-05





      如何界定可免于市場主體登記的“零星小額交易活動”?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其中對免于市場主體登記的“零星小額”的明確界定引起熱議,被稱作是史上最嚴“小微電商”登記政策。


      《意見稿》對網絡交易監管與服務發展的基本原則,經營者市場主體登記,經營者信息公示等多個方面做出規定。


      10月30日,在“國是論壇”專題研討會上,多位重量級的電子商務和財稅領域的學者專家,以及經營者代表對電商市場主體要不要登記,“零星小額”的電商如何登記管理等諸多熱點問題進行探討。


      市場主體登記該不該?


      隨著電商下沉,從城市到農村越來越多的商家享受到了電商發展的紅利。


      5月,在淘寶商家大會上,淘寶行業負責人張凱夫透露,每天有4萬人涌入淘寶創業,過去1年,淘寶上誕生了15萬個年入過百萬的新商家。在疫情期間,涌入淘寶的線下商家數量同比增長200%。


      僅農村而言,據商務部統計,2020年一季度農村電商突破1300萬家,疫情期間農村電商發展迅猛。淘寶的數據顯示,淘寶村和淘寶鎮網店年交易額超過1萬億元,活躍網店296萬個,創造了 828 萬個就業機會。


      越來越多人涌入電商,電商環境如何監管?近期公示的《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給出了回答,“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對這一規定的理解是,在現行的監管路徑下,市場主體登記是市場監管的先行棋。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認為《意見稿》主張市場主體登記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一是國家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制度架構,比如“雙隨機一公開的抽查”和企業異常經營名錄,都是建立在登記的基礎之上。


      二是登記也考慮到線上線下的一個公平性的要求,如果說國家對于其他非線上的經營者都是要求相應的經營登記,沒有理由讓線上的經營者不登記,當然登記的標準門檻是不是合適還值得討論。


      三是如果不登記身份不明確,稅法上以什么名義去納稅也是一個問題。


      中國財政科學研究院研究員白景明同樣對市場主體登記表示了肯定。對公平性他從消費者權益的角度補充道:“市場登記主體這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公平交易的問題,登記實際上是讓消費者更多的了解你,必須讓消費者了解你的信息。”


      對于市場登記的規定亦有反對意見。


      電子商務法起草組專家阿拉木斯認為:“個人網店登記這一條,總體上來講它沒有必要存在。”


      阿拉木斯認為不應強制登記,模糊化處理是一個可行的對策。他援引了2010年《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中登記的規定,“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他認為,由政府全部大包大攬根本不現實,政府和平臺分層管理,協同治理才是電子商務市場管理的基本思路。


      “政府監管部門管理比較核心、比較重要的交易,比較細碎的、初級的、簡單的,可大量放給平臺,實現平臺治理。《電子商務法》中對平臺治理有大量的描述有細化要求,信息如何透明,平臺如何登記,如何治理違規,如何調解糾紛,如何保護消費者權益等。”


      “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如何界定?


      關于市場主體登記,另一個爭議點是如何界定可免于市場主體登記的“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網店經營額呈現出“金字塔型”分布,腰部以下的小微電商數量占比最大,“零星小額”這道門檻究竟在哪截斷,備受關注。


      不過,在2019年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可免于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對于零星小額交易活動沒有進行具體的說明和限定。


      此次《意見稿》采用了“明確統一的交易次數+地區差異化交易金額”的判定框架,給出了具體的界定標準,規定“零星小額交易”是指網絡交易經營者年交易不超過52次且年交易額不超過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同一經營者在同一平臺或者不同平臺開設多家網店的,各網店年交易次數、年交易額合并計算。


      《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文件稱,根據向部分代表性平臺企業進行的支持性數據調研反饋情況看,個人網絡店鋪經營額呈現出明顯“金字塔型”的分布特點,采用該標準已經可以讓偶發交易的、貼補家用的交易用戶免于登記,而對于連續經營、以此為主業的經營者,又能合理納入登記范圍。


      不過,也有專家認為這一判定標準考慮得還有些簡單。


      “這個問題很復雜。實際上零星小額的判斷標準各個行業和領域是不一樣的。”薛軍說,網絡商品零售可以考慮交易額的問題,但是假設通過網絡來從事經營性行為,比如住宅分享,貨運或者一些其他的,可能就更多看頻次了,不一定看交易總額。


      薛軍認為,電商法是廣義電商概念,針對所有電商的形態來做規定的,零星小額交易不僅管零售電商,還要規范一些其他類型的。


      中國社科院財稅法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滕祥志從“零星小額”標準與稅法相銜接的角度,指出了可能存在的內在缺陷。


      “交易次數超過了52次,但是實際上沒有達到起征點,就不產生納稅義務。市場主體進行登記,勢必產生了稅保的遵從義務,對稅務機關的管理也會提出新的課題。稅務登記了要不要管?有的并沒有納稅義務,跟稅務登記的法律法規就產生了內在的沖突和矛盾,怎么協調?還需要起草者在工商管理和稅收管理聯動上進行思考,否則會增加社會成本。”


      此外,藤志祥指出,“個人所得稅法的層面,并沒有定義什么叫經營所得,在個人所得法實施條例的層面,它作了一個開放式的解釋。不能說在網絡上賣了一個貨就產生了個人所得稅所得,是什么所得,里邊的哪一類所得呢?因為根據稅收法定的原則,未納入這幾個類別的所得,即便產生了所得,可能未必是應稅所得,就不產生納稅義務。這個時候讓他去登記,做稅務登記做稅法遵從,可能就會增加管理成本,這個都是要整體考慮的。”


      轉自: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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