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鉛蓄電池行業準入門檻陡升,七成以上企業面臨淘汰


    時間:2012-12-31





      12月19日,為貫徹實施《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鉛蓄電池行業管理工作,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后和產業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共同公布了《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對《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進行了解讀。根據政策,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將有七成以上被淘汰。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及有關專家制定的《準入條件》已于5月11日發布,7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建國以來國家正式發布的第一部關于鉛蓄電池行業的準入條件。《準入條件》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提高節能環保和職業健康防護水平,促進鉛蓄電池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而編制的,是落實《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加快鉛蓄電池生產行業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的重要舉措,標志著國家對鉛蓄電池行業的整頓和調整工作形成了統一的思路,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地位重要“條件”必要


      鉛蓄電池產品歷史悠久,技術成熟,在功率特性、高低溫性能、組合一致性、回收再利用性和價格等方面具有優勢,長期以來廣泛應用于汽車、船舶、航空、電力、通信、銀行、軍工等各個領域,已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基礎性產業。同時,鉛蓄電池也是化學電池中市場份額最大、使用范圍最廣的電池產品,在內燃機起動、大規模儲能等應用領域尚無成熟替代產品。預計在今后一個時期內,鉛蓄電池尚不能被其他電池產品所取代,鉛蓄電池行業在國民經濟中仍將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鉛酸蓄電池行業技術水平得到了較大提高,目前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生產國和最主要出口國之一。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1年我國規模以上鉛蓄電池企業共完成總產量14229.6萬千伏安時,超過世界總產量的1/4,年出口額超過20億美元,為我國擴大內需、拉動就業和出口創匯做出了巨大貢獻。


      《準入條件》的制定對防治“血鉛”超標事件意義重大。隨著近幾年鉛蓄電池行業的快速發展,所引發的“血鉛”超標事件也日漸增多,鉛污染形勢嚴峻。特別是去年以來,我國部分地區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鉛污染事件頻發,影響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引起了行業內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我國鉛蓄電池行業管理和環保治理已成為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準入條件》有助于鉛蓄電池行業實現結構調整和升級。目前,我國鉛蓄電池行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4個方面:一是小、微企業數量眾多,環保設施落后。據了解,鉛蓄電池行業小、微企業多為組裝企業,技術難度和資金門檻低,生產設備、環保設施投入不足,職業衛生防護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組裝企業證照不齊,產品質量沒有保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污染事故時有發生。二是單純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造成很大污染。單純商品極板生產過程必須采用外化成工藝,含鉛廢水的產生量是內化成的十倍以上。商品極板在包裝和流通過程中,產生大量包裝盒、塑料袋等含鉛廢棄物,不能通過傳統回收渠道回收,大部分企業只能焚燒處理,造成鉛污染的擴散。三是行業多數企業工藝技術和裝備水平較低。大部分小企業電池生產工藝和裝備基礎相對薄弱,仍然采用開放式熔鉛鍋、開口式鉛粉機、開口式和膏機以及手工鑄板、人工輸粉和外化成等落后的設備和工藝,嚴重危害工人健康,污染環境。四是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環境污染。多數企業不按規范管理,為降低生產成本,故意閑置企業內部環保和職業衛生防護設施,由此造成環境污染、員工血鉛超標。


      在認真總結行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準入條件》從企業布局、生產能力、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產、節能與回收利用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措施。通過《準入條件》的貫徹和實施,能夠逐步規范鉛蓄電池行業生產行為,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企業工藝裝備、環境保護和職業衛生水平,實現行業的結構調整和升級。


      產能要求僅為基礎條件


      根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鉛被列入5種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鉛蓄電池行業被列入5大防控重點行業,并要求“2015年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減少15%,非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水平”。為保證該目標的實現,《準入條件》要求“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并強調“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這一點與環保部對企業編制環評報告和開展環保核查的要求一致。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年產能在20萬千伏安時以下的中小規模鉛蓄電池企業數量占行業企業總數的71%,但其產量僅占全國總產量的12%。這些企業多為單純組裝企業,技術水平和資金門檻低,生產設備、環保設施投入不足,職業衛生防護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組裝企業證照不齊,產品質量沒有保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因此,《準入條件》要求現有企業年生產能力不低于20萬千伏安時。


      根據測算,對于新建企業,按照配備國內先進的生產裝備和環保設施,并維持正常的環保設施投入與運行成本計算,初期投入至少達到1億元;同時,由于這些機械化、自動化生產裝備和先進環保設施的生產能力和處理能力均較大,新建企業年產量應達到50萬千伏安時以上才能實現經濟規模。對于改擴建企業,也應參照新建企業,從設計和建設初期就實現高標準、嚴要求,因此,《準入條件》要求新建、改擴建企業年生產能力均不低于50萬千伏安時。


      由于商品極板的生產和流通是造成行業污染較重、小型組裝企業過多的根源,應該限制這種極板生產和電池組裝分離的生產模式,達到優化產業結構、改善環保水平、降低監管難度的效果。因此,《準入條件》要求現有商品極板生產企業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千伏安時,從而將商品極板生產限制在少數幾家大型企業中,逐步引導行業實現極板和電池聯合生產,并通過推廣內化成等先進的生產工藝,提高行業環保水平。需要說明的是,不論商品極板生產企業的產品是未經化成的生極板,還是經過化成的熟極板,均需要符合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于100萬千伏安時的要求。對于既生產商品極板,又生產成品電池的企業,只需要符合商品極板的產能要求。


      除了產能門檻之外,《準入條件》還從工藝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衛生、節能與回收利用等諸多方面對企業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準入指標體系,比單純的產能門檻更加全面、科學和嚴格,達到產能要求僅僅是符合《準入條件》最基礎的條件。

    來源:中國有色金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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