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醫藥知識產權期待“更完整”的保護


    時間:2012-03-01





      近日出臺的《醫藥工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和《國家藥品安全“十二五”規劃》中,中醫藥都被作為重點領域和重點項目被提及,其中“中藥標準主導國際標準制定”的表述受到業內廣泛關注。


      就此,記者采訪了有關專家,專家們認為,中醫藥標準要想在國際上取得主動權,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不可忽視,我國亟待建立完整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其保護方式既受目前有關法律條款的規范,也受中醫藥本身特點的制約。為此,構建符合中醫藥特點的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需從法制建設、組織構架(重點是人才利用及培養)、管理職能等多方面、多渠道入手進行完善。

      知識產權保護局面嚴峻


      北京朝陽醫院主任藥師杜廣清長期從事藥物經濟學及知識產權法學等領域的研究。她介紹說,我國是傳統中醫藥的發源地,擁有1萬多種中醫藥資源和4000多種中藥制劑,占有極大的優勢;但是由于中藥遲遲不能以藥品的身份打入國際市場,且面臨著國際中醫藥產品的激烈競爭,導致目前國際中藥市場成為“中國原產、韓國開花、日本結果、歐美收獲,國內中藥仿制或改劑型嚴重”的現狀。


      在國際市場上,目前傳統中醫藥市場被蠶食鯨吞的局面也是眾所矚目。一方面,據世界衛生組織最新統計,目前國際中醫藥市場年銷售額達到160億美元,其中日本占80%,韓國占10%,我國僅占5%左右,而且絕大多數是原料初級品且多以添加劑形式出口。全球市場體系被發達國家所主導,中醫藥崛起的外部環境相當嚴酷;另一方面,中醫藥被國外以知識產權保護形式無償搶奪———日本在我國六神丸的基礎上開發出救心丸,年銷售額達上億美元;韓國在我國牛黃清心丸的基礎上開發出牛黃清心液;人參蜂王漿在美國被他人搶先申請了專利,我國的人參蜂王漿在美國市場上銷售成了侵權行為。


      目前國內不容樂觀的中醫藥市場本身也使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備感尷尬。目前國內的藥品市場既繁榮又混亂,如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數據庫記載,目前僅板藍根顆粒劑這一個劑型全國就有1091個批準文號,假如再算上復方板藍根以及其他劑型,全國共有板藍根制劑1371個批準文號。大量仿制或改劑型中藥不僅嚴重造成市場混亂,也挫傷了原創性中藥研發的積極性。


      法制建設首當其沖


      世界總裁協會中國分會商務委員會副秘書長、北京浩鴻律師事務所主任馬添城介紹說,目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包括法律保護方式(專利保護、商標保護、著作權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行政保護方式(部門規章如《新藥審批辦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及行政法規如《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公序良俗”保護方式(如商業秘密保護)以及其他保護形式。各種保護形式都先后起了不同的保護作用,又都具有其現實意義。


      馬添城指出,構建完整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首先應從法制建設方面入手。他介紹說,目前我國對中醫藥知識產權保護已有政策導向,但法典缺失,法律依據先天不足。


      目前業界認為對傳統中醫藥的保護法律缺失,主要由中醫藥特殊性、中西方文化差異、現行的專利法施用矛盾三個原因造成。


      第一,中醫藥具有特殊性。中醫藥是以中醫理論為指導運用于臨床實踐的;另外,完整的中醫藥制造體系也是我們的祖先根據中醫理論,經過無數次的實驗與改進建立起來的。中醫藥知識產權可以說具有不同于西藥的特征,它與中醫理論密不可分,脫離了中醫的基本原則,藥物也就不成其為中藥了。


      第二,中西方文化具有差異性,它也是被認為導致專利法對中醫藥保護法典缺失的原因之一。一般認為,西方文化以分解和分析為主,東方文化則以系統論思維方式為主。由于各自內涵的思維方式不同,價值取向各異,因而認為中醫是文化,中醫治療是治人;西醫是技術,西醫治療是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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