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三個碳交易所相繼建立,之后,各地紛紛成立自己的碳交易市場。在這些已經建成或即將建成的碳交易市場中,北京環境交易所利用先天的政策優勢,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借助完善的產權交易經驗,天津排放權交易所引入成熟的交易機制,都取得了一定成績。
審視中國已經建立的碳交易所,碳交易的開展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中國和國際間的CDM項目,二是國內企業的自愿減排CER項目。中國目前在國際碳交易市場上主要是賣方:國內碳買家多為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或個人,因而國際碳交易市場的中國買方市場規模非常小。
盡管碳交易市場剛剛起步,但是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具發展潛力的碳市場。然而,中國碳交易市場的發展現狀并不樂觀,市場運營并不理想。要形成成熟的碳交易體系,中國還有較長的路要走。
目前,中國國內沒有全國性市場,十余個區域性碳交易市場零星布局,獨立發展,尚未形成合力,并且開展的碳交易主要是CDM一級市場交易。此外,中國碳交易的市場環境并不成熟,缺少與碳交易相關的法律、法規;中介服務組織缺失;交易方式、制度和流程等也需要在交易過程中不斷優化;金融機構還沒有真正開展碳交易方面的業務,碳金融發展更為落后。企業如果積極參與碳交易,將很難防范交易風險。
基于上述原因,中國目前的自愿減排交易值僅占全球碳交易市場交易值的0.6%,交易量僅占2.6%。由于在基于CDM項目的碳交易方面缺少實質性工作,有些交易所甚至還沒有成功進行過一次真正的交易。交易“場所”雖然有了,但通過活躍的場內交易形成碳交易市場的局面并沒有形成,市場發現價格的功能沒有發揮。中國雖然每年產出大量CERs,但在國際碳交易市場規則制定中無發言權,在世界碳交易體系中無定價權。這與中國碳交易出口大國的身份極不相符。
中國的碳交易市場之所以一起步就存在問題,在很大程度上緣于六大障礙。
障礙一:碳排放權不具備商品屬性,配額交易市場缺乏前提條件。碳交易市場交易的商品是碳排放權。碳排放權是無形的虛擬品,只有經過核證之后才能成為商品,而碳交易市場進行有效核準的前提是碳排放權的初始分配。其中,后者關系到整個碳交易市場的運行效率甚至是成敗。目前,中國尚未賦予碳排放權商品屬性,也沒有形成碳排放權的分配機制。這是制約國內自愿交易難以開展的基本問題。
障礙二:碳交易市場的意義已被廣泛認同,但政府主導的統一規劃工作尚未展開。從國際經驗看,歐盟、英國、美國建立的都是統一的碳交易市場。中國碳交易市場發展潛力巨大,政府更應統一規劃。但截至目前,政府主導下的碳交易市場發展統一規劃工作尚未展開,這不僅不利于統一標準的執行,造成資源浪費,也不利于和國際碳交易市場對接。
障礙三:行業和能源管理體制障礙難以突破。發展碳交易市場是為了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對碳排放權進行定價,但中國高碳行業以及能源管理在改革進程中積攢的問題如“市場煤、計劃電”等導致的行業體制障礙、能源管理體制障礙,增加了碳交易買賣雙方利益分配的復雜性。
障礙四:碳交易價格機制尚未形成,碳交易發展受到制約。中國涌現出大量的環境權益交易機構,但它們都還算不上真正意義上的碳排放權交易平臺,在實際交易中更多的是以商談的方式形成交易價格,無法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價格形成機制。此外,政府主導下的碳交易價格,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沒有發揮市場自動調節和資源配置的功能。
障礙五:登記、核查、市場監管體制不健全,碳交易市場運營必需的制度環境建設滯后。中國缺少碳排放權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甚至連一個碳排放權交易指南都沒有,無法實現碳交易過程中的準確登記、核查和監督。這是交易風險難以防范的主要根源。
障礙六:激勵政策相對缺乏。碳稅制度是碳交易制度的一個有效激勵制度,而中國的碳稅、環境稅的征收以及相關稅制改革尚未啟動。在缺乏外部激勵的情況下,企業進行碳交易更多出于獲取新技術、獲得資金支持或承擔社會責任,碳交易自愿性和碳交易市場活躍度受到影響。(周健奇)
來源: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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