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走出去”戰略實施以來,并沒有關于海外投資的統一法律保障體系,金融咨詢、投行、評級等中介配套服務機制也沒有相應跟上,而企業自身在海外投資過程中缺少戰略思維規劃,往往采取各種急功近利的短視投資行為,導致企業“走出去”后面臨多重風險。隨著近年來海外經濟利益持續拓展,我國對外投資額年均增幅在70%以上。一些“走出去”的企業對投資項目缺少長期跟蹤和遠景規劃,加上配套措施沒有及時跟上,極易受政策波動影響,同時,不適應當地法律文化環境等弊端開始顯露。
投資過度集中加大海外投資難度
一直以來,我國海外直接投資在能源、礦產等少數幾個行業的集中度過高,并以大額的并購交易為主要投資方式,在地理方向上也過于集中。有關專家認為,這些過度集中、大額標的的投資易引起東道國的緊張與警惕,這造成我國的海外投資常常承受與其國際份額不相稱的過度風險,加大我國海外投資難度。
據不完全統計,2008年至2009年間,以中國企業為買方的跨國并購,目標領域為能源產業的有13宗,交易金額277.54億美元,占1億美元以上并購案交易總額的48.6%;礦業15宗,交易金額262.34億美元,占交易總額的45.9%。
這些過度集中、大額標的的投資易引起東道國的緊張與警惕,加大我國海外投資難度。例如,2008年初,中鋁斥資140億美元收購力拓股份前后,澳大利亞政府就逐漸加強了對外國投資的審查力度。2009年,該國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表示,外資對澳主要礦業公司的投資比例將有可能被限制在15%以內,對澳方新礦業項目的投資比例也要低于50%。
上海外國語大學中國海外利益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員汪段泳說,這一規定被普遍認為是明顯針對中國投資的。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特別是并購以大型國企、央企為主力,優勢固然突出,但問題不是沒有。無論何種企業,其在國境內外的任何經營行為都應該體現資本擴張的本性,但中國企業的跨國并購卻經常被認為背后體現的是中國政府的意志。
湖北省商務廳對外貿易處負責人艾力認為,過度依賴于進口資源將對我國經濟自身造成傷害,而便利獲得進口資源也將弱化我國產業結構升級的動力,固化落后的經濟增長模式和不合理的經濟結構。從目前跡象看,今后一段時期內,我國海外投資的主要領域仍將是能源、原材料等領域,這意味著東道國對我國投資的疑慮與摩擦不會很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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