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物價持續上漲的背景下,零售業收取“進場費”推高物價的行為飽受詬病,而“食利型”盈利模式也導致我國零售企業缺乏經營創新動力。業內人士建議,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出臺財稅、金融扶持政策,引導零售企業轉變贏利模式,規范“進場費”等潛規則,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近段時間,持續上漲的物價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記者調查發現,超市、百貨店等零售企業向中小供應商收取“進場費”、扣點等行為間接推高了商品價格,增加了消費者的負擔。業內人士和專家分析指出,要規范“進場費”,就必須完善法律法規加強監管,同時出臺財稅、金融等扶持政策,改變零售企業以收取供應商費用作為融資和利潤主要來源的盈利模式,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進場費”推高物價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我國零售企業在經營中可以獲取兩方面利潤:前臺利潤和后臺利潤。前臺利潤指超市等零售企業通過賤買貴賣獲取的合理利潤,后臺利潤則指零售企業通過名目繁多、不斷翻新的“進場費”、扣點(從銷售額中提成)等各種方式從廠家手中賺取的后臺毛利,這些都會體現在終端商品上,讓消費者來買單。
中國連鎖經營協會近期對3000家零售商所作的一項調查顯示,在我國,零售企業總體收費額度(包括“進場費”和扣點)占銷售額的比重最高可達26%。其中,零售商與中小型供應商,特別小型代理商的合作中,平均毛利率為30%至35%,加上返點后的個別商品的毛利率能達到40%。也就是說,某種產品的進價,超市要加價40%賣給消費者。
2006年商務部出臺《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對許多不公平交易行為和費用的收取進行了規范。目前很多零售商已開始采用“大扣點”(將“進場費”并入銷售額提成)的收費方式代替名目繁多的費用列目。此外,零售企業內部采購及門店管理人員中存在的內部管理問題,如向供應商索要合同外支持等也推高了供應商費用,并對零供關系惡化起到了催化作用。面對這樣的情況,中小供應商多選擇默認,也有一些供應商探索自建銷售渠道。但在當前人力、原材料等成本上升和物價上漲的社會大背景下,零供關系正遭遇空前的壓力。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研究員宋則表示,“進場費”一方面不斷侵占中小生產商的合理利潤;另一方面又大肆盤剝消費者的腰包,危害不容忽視。買方市場潛規則滋生受訪的業內人士和專家指出,“進場費”是在買方市場的條件下零供雙方長期博弈、相互妥協后的產物,具有一定客觀性。
據中商商業經濟研究中心主任劉海飛分析,兩大原因滋生了零售企業收取“進場費”等潛規則:一是買方市場長期存在成為滋生“進場費”等潛規則的土壤。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零售企業,特別是大型連鎖零售企業的市場優勢地位十分明顯。而數量眾多的中小供應商的商品絕大部分具有無品牌,同質化程度高,同類企業多的顯著特點,使得零售商的市場優勢地位更加凸顯。在這種情況下,以往零售商依靠經營商品賺取購銷差價的發展模式被取代,轉而通過坐收供應商費用、占用供應商貨款等模式來降低經營風險,實現旱澇保收,業內人士稱之為“食利型”贏利模式。二是相對于制造業企業,零售企業較難獲得銀行金融機構貸款,供應商賬款為主的短期營運負債成為零售企業最大的資金來源。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的調查顯示,零售商從供應商賬款獲得的資金占企業總資金來源的27%左右,而國外大型零售企業長期借款占總負債的一半以上。“零售企業由于缺少固定資產等可抵押資產,很難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以通過短期負債融資也是不得已之舉。”物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堅忠坦言。
反壟斷法專家、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王曉曄認為,對“進場費”問題要一分為二地看:在買方市場環境下,零售商收取一定的通道費用,有助于提高商品選擇的效率,推動供應商競爭。但這個比例不能過高,不能成為零售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否則就有濫用優勢地位之嫌,對中小零售商和供應商的生存空間都會造成擠壓。
引導企業轉變贏利模式
在物價持續上漲的背景下,零售業收取“進場費”推高物價的行為飽受詬病,而“食利型”盈利模式也導致我國零售企業缺乏經營創新動力,千店一面。
業內人士和專家建議,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出臺財稅、金融扶持政策,引導零售企業轉變贏利模式,規范“進場費”等潛規則,促進行業健康發展。事實上,為規范零供關系,2006年商務部等部門陸續出臺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但記者調查發現,由于各地對商業賄賂、合同費用等條款的認定不統一,兩個《辦法》在執法中存在差異,效果不太理想。并且,按照《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處罰規定,對零售商分別只能處以最高3萬元和20萬元的罰款。因此,劉海飛建議,以國務院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規定大型零售商的哪些行為屬于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并提高處罰標準,為執法部門加強監管提供上位法依據。
王曉曄認為,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急需修訂,對家樂福、國美等這類具有市場優勢地位的大型零售企業收取“進場費”等問題應加以界定和規范,使工商部門執法有依。北京市高朋律師事務所律師姜麗勇表示,《反壟斷法》應該對具有支配地位的零售企業的剝削行為加以關注,加以適度的規制。此外,業內人士也指出,在加大懲罰力度的同時,政府應疏堵結合,為零售企業正常經營活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應出臺零售業融資支持政策,拓寬零售企業資金來源渠道,減輕零售商負擔降低流通成本等。”中國連鎖經營協會秘書長裴亮說。
來源: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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