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上,中國國內的立法進度明顯落后于國際公約,意味著中國可能承擔更大的賠償風險
□ 本刊記者 于達維 | 文
從棉花、大豆到水稻,轉基因生物已經悄然走進中國人的生活。不過,中國至今無法對轉基因生物及其制品的培育、流通進行有效監管,導致違法成本低廉等重重問題。一個明顯的例證是,中國尚未批準轉基因水稻的大規模商業化種植,中國制造的米粉卻在過去幾年間屢屢被歐盟和日本檢測出轉基因成分。
據新華社報道,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不久前在一份報告中呼吁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立法涉及的糧食轉基因管理問題,并爭取在2011年將《糧食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目前,環保部正組織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科技部也在為啟動轉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做前期準備工作,商務部則建議結合《糧食法》起草加強對轉基因立法問題的研究。
不過,接受本刊記者采訪的相關人士透露,中國轉基因安全立法形勢并不樂觀。在環保部、科技部和農業部等部門之間,不僅在各自審批與監管的權限上出現沖突,甚至對于立法的必要性本身也存在分歧。
立法缺失
2001年6月,國務院公布《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條例》下稱《條例》。次年,農業部發布了涉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進口安全和標識的三個配套管理辦法。中國由此實施對大豆、玉米、棉花等轉基因產品的標識制度,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活動實施全面監管。
但無論是《條例》本身的局限,還是其執法力度,都難以令人滿意。
中央民族大學生命與環境科學院首席科學家、國家生物產業發展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薛達元教授說,雖然《條例》和農業部配套辦法相繼頒布,但這些法規在地方上并未能得到嚴格實施。以中國已應用多年的轉基因抗蟲棉為例,各地的轉基因抗蟲棉種子來源可謂五花八門、錯綜復雜。
薛達元還說,《條例》屬于行政法規,級別較低,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需要更全面、更具有可執行性的法律。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學院副教授于文軒也告訴本刊記者,在中國的轉基因生物安全法律框架中,目前的專門法規主要是有關部門從本部門管理角度制定的法規和規章,并沒有一部從整個轉基因生物安全角度出發的綜合性立法,容易導致多頭管理、重復管理和管理規范缺失。另一方面,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立法盡管存在一些問題,但相對而言較為完備,林業轉基因生物、轉基因食品藥品等方面則相對被忽視。
“綠色和平”曾多次稱,轉基因大米和米粉已經非法進入湖北、湖南、廣東、福建等地市場,普通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就會輕易地購買到違法產品。負責食品與農業項目的工作人員方立峰對本刊記者說,中國現有涉及轉基因的法律框架,對預先防范風險的原則體現得不夠,而且商業化審批只注重短期研究,不重視長期影響,其決策過程也缺乏公眾參與,所有這些都應該通過立法得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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