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出口歐盟化學產品面臨新門檻


    作者:尹遜安 慕晶霞    時間:2010-10-26





    繼2007 年發布REACH 法規之后,2009 年1 月歐盟又頒布了化學品管理的另一部法規——《歐盟物質和混合物分類、標簽和包裝法規》(簡稱歐盟CLP法規)。

    CLP 法規是歐盟執行聯合國GHS(化學品分類及標記全球協調制度)的組成部分,對REACH 法規起到了補充作用。CLP 法規要求化學品生產商和進口商,必須在2010 年12 月1 日前,對其生產或進口至歐盟的化學物質,按歐盟CLP 法規要求進行危險性分類、編制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并提供符合要求的包裝。對于混合物,要求在2015年6月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同時,在2011 年1 月3 日前,必須對相關化學物質完成CLP通報。CLP 法規規定,“除非物質已符合法規規定,否則不得投放市場”。違反法規的行為將受到處罰,其產品將被勒令停止向歐盟出口,直至產品的相關內容能夠符合CLP 法規要求為止。

    我國石油化工企業出口歐盟的眾多產品,都將受到CLP 法規的影響。如果我國石油化工企業在CLP 法規規定的幾個時間節點,沒有作出相應反應,其產品將面臨不能出口至歐盟的風險。為保證產品順利投放歐盟市場,中國石化應對REACH 法規工作辦公室組織青島安全工程研究院一直關注并研究CLP 法規,制定落實相關應對措施,將對集團公司直接出口歐盟產品中相關物質,在限期內完成REACH 注冊(視為完成CLP 通報),或者通知并協助歐盟進口商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提交CLP通報。

    由于CLP 通報需由歐盟生產商或歐盟進口商完成,中國石化作為非歐盟生產商,無法對經下游客戶間接出口歐盟產品中相關物質進行通報。因此,有產品出口歐盟的中國石化國內下游客戶,應及時同歐盟進口商溝通其是否開展CLP 應對措施,也可同中國石化溝通相關通報、標簽及包裝等事宜,避免在2011 年后所經營或生產的化學品無法繼續出口歐盟。

    來源:中國石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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