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融危機仍然“陰魂不散”的同時,出于對后金融危機時期經濟安全的嚴重敏感,互聯網再次被提起。互聯網的應用,已經完全浸淫了個人生活、政府服務、商業企業等諸多行業。然而,互聯網最深度的應用,應當在于在線交易以及由此產生的信息和由交易信息體現出來的商業邏輯,之后是經濟規則和走勢,而這些,事關經濟安全,至關重要。
隨著互聯網技術和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我國電子支付市場每年都以高于30%的速度在增長,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規模增速更是令人振奮。第三方支付不僅滿足了用戶對電子商務信譽和安全的需求,也消除了人們對網絡交易信用得不到保證的心理擔憂,是目前市場比較認可的電子支付安全模式。雖然第三方支付是“信用缺位”條件下的“補位產物”,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電子商務交易資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動,提高了網上交易的信用度,并為用戶提供了技術支持和增值服務。
基于現金流、信息流和交易記錄信用評級為一體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及其關聯中介方--第三方支付機構聚集了市場競爭、金融風險、信用風險和運營風險。然而目前我國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用中介地位及其支付服務的合法性沒有明確規定,第三方支付行業的市場準入和行業行為還缺乏相應的規范,國內也沒有明確第三方支付市場和機構的監管主體。法律法規與監管的缺失不利于第三方支付市場的規范發展,而第三方支付發展的不規范又會為社會經濟帶來嚴重的風險。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第三方支付監管體系,是當務之急。
去年3月,銀監會向各商業銀行下發了《關于“支付寶”業務的風險提示》,矛頭再次直指占據電子支付主導地位的“支付寶”。幾乎同時,中國人民銀行網站上刊登了央行2009年第7號公告,要求從事支付清算業務的非金融機構須按要求進行登記備案。當各界焦點又一次聚焦支付寶時,所有人都清楚,以支付寶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即將迎來發展中的重要時刻,但不是所有人都能弄清楚:他們有可能面對的將是急轉直下的危機。
作為新興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加強第三方支付監管并不是一味防范或打壓,監管目標旨在通過恰當的政策制定形成積極的引導以促進其健康發展,讓其能更好地適應社會需求,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
目前我國有上百家電子支付企業,這一方面說明了我國第三方支付發展的強勁勢頭,另一方面卻也帶來了不少麻煩。比如買賣雙方在不同情形下交易得使用不同的支付平臺,而不同的支付平臺有不同的支付模式。不同的規定和交易規則,造成了網上交易和支付的不便。
因此,應建立類似于銀聯的統一的支付平臺。平臺上可以有幾家支付企業共同參與,但是平臺上的每一家支付企業都必須是經過統一認證的、強制的、具有公信力的,都是值得信任的。
為了充分利用現有資源,信用機構應和公共機構合作。在有些機構已經掌握了一定的信用資源,比如銀行、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但是由于這些機構的信息化系統往往是獨立建設的,雖然有安全方面的原因,但這就造成了信用信息相對較為分散的局面。如果能夠與這些機構合作,或者是購買其信用資源,并對這些信用資源進行整合、管理,出售給有需要的部門,將會加快我國的信用環境建設,促進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的發展。
來源:中國企業報
轉自:
【版權及免責聲明】凡本網所屬版權作品,轉載時須獲得授權并注明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違者本網將保留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的權力。凡轉載文章及企業宣傳資訊,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網觀點和立場。版權事宜請聯系:010-65363056。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