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規模增長過快,不僅可能引發直接的地方財政風險,而且還可能形成中國式地方“債務危機”的潛在風險。對此,我們不僅要規范和清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而且還要從法律上而不僅從行政管理上控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
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明確提出,要管理和規范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為什么要對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進行治理?不妨先來看兩個數據,一是2009年9.59萬的新增貸款有40%流入地方政府的融資平臺;二是地方政府的舉債規模從2008年年初的1.7億已膨脹超過7萬億。這些數據顯示,我們很可能會面臨中國式地方政府“債務危機”的潛在風險。
首先,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規模的增長過快,導致了財政債務負擔率、財政債務依存度及財政債務償債率等指標全面上升,并可能直接引發地方財政風險。
雖然財政債務風險主要是指國家的債務風險,地方財政應該不存在一般意義上的財政債務風險。但是,從目前中國地方財政的實際操作看,尤其是地方財政在城市建設投融資體制中的地位和功能分析,一些地方財政不僅承擔了城市建設項目銀行貸款的利息支付責任,而且還是這些銀行貸款的最終償還者。也就是說,地方財政成為實際上的債務承擔者。從這個角度分析,如果地方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債務數量呈幾何級數增長,地方財政同樣會面臨財政的債務風險。
這是因為,一是部分地方政府的財政債務負擔率已進入警戒狀態,與財政收入相當、甚至超過100%。如果按地方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為20%計算,一些地方政府的財政債務負擔率已經進入警戒狀態;二是部分地方政府的財政債務依存度較高;三是地方政府的財政債務償債率正在不斷上升,很多地方已逼近10%的警戒線,有的地方甚至超過了警戒線。這可能導致直接的財政風險。
其次,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規模增長過快,會導致銀行信貸風險的再次集聚,也很可能轉化為銀行新的不良貸款。
一是地方政府債務結構的過度集中,違背了穩健財務操作原則,因而極有可能形成新的不良貸款。確實,債務結構的過度集中與投資結構的過度集中一樣,都有一個風險集中的過程,特別是政府債務的資金運用基本上集中于那些基本沒有或很少有投資回報的城市建設項目。如果資產結構與債務結構長期不能統一,那么最終就會演變為債務風險。
二是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實際上違背了基本經濟法則。從地方政府的債務結構風險看,銀行并不只是名義上的借款者(城市投資公司)和真正的借款者(地方政府)是風險的第一承擔者,銀行很可能再次成為不良貸款的承擔者。
再次,我們要警惕地方債務風險成為中國特色的“債務危機”。這絕非“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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