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惕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新變種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16-12-27





      11月9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修改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法規的提案。根據新提案,歐盟將統一對所有WTO成員的反傾銷調查措施,不再單獨規定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方法。表面上看,中國不再被“歧視”,實際上新提案卻在對所有WTO成員的反傾銷調查中新增了一個“市場經濟測試”程序,該程序為歐盟延續對華使用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打開了“后門”。


      在反傾銷調查中,正常價值應來自應訴企業自身財務記錄中的成本和銷售數據,這是WTO《反傾銷協定》規定的唯一原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中的“替代國”做法是一般法律原則的例外。該條規定,在中國企業或政府沒有證明中國整體或某產業具備“市場經濟條件”時,對華進行反傾銷調查的WTO成員可使用“替代國”做法。該條同時規定“在任何情況下”,“替代國”做法均須在中國入世15年后,即今年12月11日終止。


      歐盟是對中國發起反傾銷調查最多的WTO成員之一。對于終止對華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歐盟內部各有態度。德國、法國和意大利均反對終止“替代國”做法。法國和意大利對華貿易逆差較大,放寬對中國反傾銷措施將進一步擴大貿易逆差。德國雖然保持對華貿易順差,但德國國內產業特別是鋼鐵產業與中國產業在歐盟市場競爭激烈。歐盟其他關鍵產業,如光伏、陶瓷等,也由于與中國產業競爭激烈,均反對終止“替代國”做法。


      在上述背景下,今年11月9日,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修改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法規的提案。這直接表明了歐盟對于終止反傾銷“替代國”做法的基本態度。


      根據新提案,歐盟將統一對所有WTO成員的反傾銷調查措施,不再單獨規定對中國的反傾銷調查方法。表面上看,中國不再被“歧視”,實際上新提案卻在對所有WTO成員的反傾銷調查中新增了一個“市場經濟測試”程序,該程序為歐盟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議定書》第15條到期后繼續對中國使用反傾銷“替代國”做法打開了“后門”。


      “市場經濟測試”背后的邏輯是,在某些情形下,被調查的WTO成員的國內市場價格和成本“被扭曲”,不能作為合理計算正常價值的基礎。此時正常價值應依據所謂“未被扭曲的”國際市場價格或基準價格進行“構造”。具體情形包括政府干預國內市場、政府持有企業所有權、政府的公共政策帶有歧視性等。


      因此,在反傾銷調查案件中,歐委會將首先調查該WTO成員自身或該被調查成員的產業是否有這些情形并發布報告。如果報告認定該WTO成員整體或具體產業具有上述情形,歐委會將依據所謂“未被扭曲的”國際市場價格或基準價格,即實質上的“替代國”做法,確定正常價值。


      另外,如果新提案實行,新舊法的銜接問題也需妥善解決。反傾銷調查分為原審和復審,原審為新案件,復審為對已有反傾銷稅的產品的反傾銷措施或其他事項的復查。歐盟法規規定的復審包括日落復審、期中復審和新出口商復審。


      根據新提案,對于原審,在新法規實施前立案的,將適用現行法即“舊法”;實施后立案的,將適用“新法”。對于依據“舊法”原審結案的“舊案”的復審,首先,新法規實施前立案的,將適用“舊法”;實施后立案的,“舊案”復審仍依據“舊法”,只有在“和正常價值相關的事實情形”變化后,才能依照“新法”進行復審。


      可以預見的是,如果新提案生效,中國或中國的某產業很可能難以通過“市場經濟測試”程序,因此,新提案不僅沒有拋棄“替代國”做法,甚至進一步剝奪了中國企業抗辯的權利。在現行歐盟對華反傾銷調查中,中企可通過回答市場經濟問卷的方式爭取市場經濟地位;在新提案中,中國有沒有市場經濟地位卻將完全取決于歐委會出具的報告。


      轉自:國際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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