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由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指導、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技術研究院聯合主辦的第二屆中國3.15互聯網消費論壇暨分享經濟輿情大數據報告(2017)發布會在云南昆明舉辦。論壇發布的《分享經濟輿情大數據報告(2017)》顯示,在分享經濟領域,安全保障、服務質量、價格壟斷、個人隱私4方面的負面輿情事件數量較多。其中,服務質量、價格壟斷等方面的負面輿情事件主要經自媒體渠道傳播,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負面輿情事件較受新聞媒體關注。
安全保障類負面輿情主要涉及分享產品或服務安全沒有保證或存在安全隱患等。其中,通過自媒體傳播的占32.08%,而通過新聞介入傳播的占67.92%。個別事件經媒體報道傳播后引發輿論關注,熱點輿情事件如“男童騎共享單車致死索賠700萬元”“央視3.15曝光公共手機充電樁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
“尤為值得關注的是,部分企業或個人打著分享的名義虛假經營,甚至變相非法融資,不僅違背了‘分享’的本意,造成社會資源浪費,且容易滋生金融詐騙亂象,引發群體性投訴事件。”中國消法研究會副秘書長、北京陽光消費大數據技術研究院首席分析師陳音江分析說。
服務質量類負面輿情主要集中在網民對分享產品或服務提供人員的服務態度、工作效率以及業務能力的抱怨方面。其中,通過自媒體傳播的占67.61%,通過新聞介入傳播的占32.39%。此類輿情雖然數量較多,但由于內容相對零散,且多發生在自媒體領域,介入報道的媒體較少,單個負面輿情事件熱度較低,造成的負面影響較小。
價格壟斷類負面輿情事件主要涉及分享產品或服務的費用高、臨時加價、天價計費等方面,如“致滴滴,一個讓我的出行變得不美好的互聯網平臺”“知名作家炮轟滴滴動態加價”等。此類輿情通過自媒體傳播的較多。其中,通過自媒體傳播的占59.68%,通過新聞介入傳播的占40.32%。
個人隱私類負面輿情主要涉及用戶個人隱私遭竊取、產品或服務提供人員威脅用戶和騷擾用戶等。其中,通過自媒體傳播的占40.00%,而通過新聞介入傳播的占60.00%。個別事件經媒體報道傳播后引發輿論關注,如“乘客取消滴滴訂單被騷擾一晚收到近百條驗證碼”等。
“當前,我國分享經濟發展迅猛,為社會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也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巨大便利。但從上述4方面負面輿情來看,共享經濟領域還有許多有待改進的地方,因此,對分享經濟進行有效的監管顯得非常重要。”陳音江說。
最近,有關部門出臺的分享經濟指導意見,要求堅持“包容審慎”原則,審慎出臺新的準入和監管政策。
陳音江表示,對于分享經濟這樣的新生事物,在監管方面毫無經驗可循,如何做到既管得住又放到位的“包容審慎”原則,確實考驗著監管部門與全社會的智慧。包容不是縱容,審慎不等于放棄監管。對于監管部門而言,一方面要堅持底線思維,增強安全意識,對于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社會穩定、文化安全等密切相關的業態和模式,嚴格規范準入條件;另一方面,要科學合理界定平臺企業、資源提供者和消費者的權利、責任及義務,明確追責標準和履責范圍,促進行業規范發展。(記者曾祥素)